前阵子跟几位做生意的朋友聚会,聊天中不知怎么就聊到了财富管理话题,于是我就跟大家讲了一点我对生命周期中的创富、守富、传富的不同阶段该注意些什么问题的观点。没想到我的讲话引起了大家更大的兴趣,进而引出了更多的问题出来。一场朋友间的聚会变成了一出现场法律咨解答会。
朋友中年纪大点的蔡总就问了这么一个问题:在婚姻当中,如果夫妻间签了什么“忠诚协议”或一方写有“忠诚保证书”,约定或保证如果发生出轨情形,那么离婚时全部财产就归对方所有,违反方要净身出户。日后如果出现了约定或保证的情形,打起官司来,是不是就真的会净身出户?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所以那天过后就想写点东西专门聊聊“忠诚协议”和“净身出户”。
一、什么是“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双方或某方应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等不同的形式存在。
“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对此也有不同的 认识和观点。
二、什么是“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净身出户”也不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而是一个民间用语。依据其表达的意思可以确定,“净身出户”在法律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二是夫妻财产的归属分配。
明白了什么是“忠诚协议”跟“净身出户”后,回到前面的蔡总问题,其实他问的就是:如果夫妻间签有“忠诚协议”,约定违反了约定的过错方在离婚时要“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像这种因违反“忠诚约定”导致离婚,过错方要“净身出户”的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对于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这是一种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处分约定。
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项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依照这项规定,违反“忠诚约定”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又反悔的,法院就会认定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没生效。
也就是说,依照现有的司法实践,打起官司来,只要一方反悔了,这种“忠诚协议”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净身出户”的情形也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实质上就相当于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没有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再次,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要费尽心思去证明对方有出轨行为,势必会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既然这种“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打起官司来很可能得不到支持,那这种协议还能不能写啊?
我的个人意见是,如果能写最好还是写一下。为什么呢?
首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是会变动的,虽然现有的司法实践不主动保护这种“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但不代表在未来这样的司法观点不会改变。所以,如果能写,为啥不写啊?毕竟,写了也是一种对夫妻忠诚义务遵守的承诺,有约定总比没约定好。
最后,建议在写的时候最好还是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毕竟协议的架构设置非常重要,文字的表达也很重要。写得好了,今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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