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由其本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权利的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在本人实施后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产生效力。与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类似,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一个人来代理法人实施,这个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总则篇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体现在如下的法条中: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第六十一条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也可由法人成员依据章程来确定。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本条是对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作了规定。董事会是法人执行机构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得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主要负责人、理事长或者会长。在设立、变更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应依照《民法典》总则篇的上述法律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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