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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商事主体的利益相关人理论

《民法典》---商事主体的利益相关人理论

作者: 湘雨惜兰 | 来源:发表于2020-12-11 07:55 被阅读0次

     《民法典》61: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62: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64:法人的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65:登记对抗主义: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504表见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532当事人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505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8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20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6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165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典》933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168:代理权的滥用。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民法典》169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被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人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典》170职务代理行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从未,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71 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03条【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 925 条【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 除外。

    《民法典》第 926 条【隐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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