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感创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3号楼-4。
法定代表人:吴玉杰,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信息费18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原告因购买卓达三溪塘法兰香颂的房屋,于2016年9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2016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收取团购信息费180000元;当原告没有成功购房或取消了购房计划,原告可以随时申请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团购信息服务费。现因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不能与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欲取消购房计划,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信息费时,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某某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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