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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个月离婚,天价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结婚两个月离婚,天价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 有律 | 来源:发表于2018-01-29 18:27 被阅读0次

    导语:结婚不得不提的一个话题就是彩礼,尤其现在彩礼之高成为人们难以承受之重。为了给儿子娶媳妇,男方家债台高筑的比比皆是。而身处困境中的男性青年,也很容易产生负罪感,一人的婚姻造成整个家庭的窘迫,很容易将罪责归于女方,让本应甜美的婚姻生活,在未开始之时,就已经蒙上了阴影。近些年,因为彩礼而导致纠纷甚至悲剧比比皆是,让男女双方都成为受害者,让两个家庭都跟着遭殃。

    家住湟中县的小王在家人的介绍下结识了同村的小于,因为两人年龄均偏大,在家人的催促下订了婚,订婚前,按照同村周围姐妹们结婚的标准向小于家提出10万的彩礼。小于的家人拿了一部分加上自己的存款,把彩礼钱交给了小王的父母。谁料结婚不到两个月,小王发现小于有很多生活上的毛病,而且非常懒惰,还经常以一些小事跟小王争吵,由于在生活上矛盾激化。小王接受不了自己的婚姻生活如此悲惨现状,决定跟小于分手。小于却提出分手可以,但彩礼钱要全部归还。小于多次带人去要都无果。小王认为,这是于家为了达成婚约自愿赠与的,不同意归还彩礼。

    关于彩礼要不要归还?彩礼纠纷中都有哪几种形式?关于各种纠纷是否应返还彩礼,又该如何返还?

    虽然法律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收受彩礼自古是我国民俗的存在,法律也就在民俗风情的基础上,会涉及一些法律约束,防止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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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在法律上的定义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也就是说男方给付女方财物一定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促进双方共同生活为前提,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彩礼一般是数额较大的财产价值,包括一些金钱、首饰等贵重物品。平时恋爱中购买的一些衣服、饰品等或者平时给的一些见面礼、过节费等较小数额的不能认定为彩礼,在法律意义上是属于无偿赠与。而彩礼虽然是男方无偿赠与女方,女方乐意接受,构成了赠与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像这种赠与是在缔结婚姻的前提下达成的,可以界定为附义务的赠与,但在婚姻解除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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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彩礼是可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其中第二、三两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是否需要归还彩礼,以是否缔结双方婚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是要返还当事人彩礼。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是不退还彩礼,只有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支持一部分彩礼退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既然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夫妻之名生活,却无夫妻之实的状况的确存在。显然,这不是男方当初支付大笔彩礼所期望的夫妻生活。所以,法律在判处这种纠纷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归属为可返还彩礼的情况。那返还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呢?人民法院会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那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这个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个“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所谓绝对困难就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相对困难,是给付彩礼后,自己的生活条件之原来生活有一定悬殊差距,变得困难了。而相应退还的彩礼标准也是达到该城市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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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回到上文小王和小于的案例,在很多农村,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有男方需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的习俗。而这个彩礼是具有针对性,是基于男方缔结婚姻不得已而给付的。因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生活,但双方共同生活了仅仅两个月时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小于是有权酌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关于返还的数额,法院会根据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来确定返还数额。

    由于彩礼问题,走到诉讼这步也屡见不鲜,因为各地的婚姻风俗不同,法律也要结合当地的风俗来判定具体的彩礼诉讼案件。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给付以及收受人的主体可能不仅仅是男女双方,还可能收受方是当事人的家属,各地的习俗不同,在诉讼时还要明确诉讼主体。关于彩礼纠纷问题的评判标准基本遵循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当地习俗来判决双方的彩礼归还问题。在这需要注意的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收受彩礼并非均为诈骗、敲诈。如果一方借订立婚约为理由向对方索取财物,在骗取财物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并不归还全部彩礼的行为,这种就属于诈骗婚行为,应立即提取诉讼。

    结婚是一件终身大事,马虎不得,要做到合理、合法。

    关于彩礼你还想了解哪些问题,可以留言说说你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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