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发改委重新发布政策解释,强调《指导标准》——仅对新的普通住宅预先存在的财产和保险财产具有约束力。适用范围不包括别墅、商业公寓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费在物业前服务合约期内无法调整。
物业费上涨关乎全体市民利益,两个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增加了补充答案如下:
1.《指导标准》——仅对新的普通住宅预先存在的属性和和保障性物业具有约束力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物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我市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收费为、普通住宅(包括业主自有物业停车场 车库,不包括别墅和商务公寓)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换句话说,《指导标准》——仅对我们城市新普通住宅已有房产和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费具有约束力。
2.《指导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别墅、商业公寓和住宅区与业主委员会
别墅,商业公寓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进行市场调整。如果要调整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调整计划,然后召集业主会议投票,通过后方可调整。
3.前期物业服务合约的物业管理费
对于已经完工但尚未成立业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在上一次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能借机不能借机“搭车”调整物业管理费。
4.未成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费调整由业主决定。
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延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调整物业管理费,并在会议上投票。业主会议按程序进行,会议通过后可以调整。
5.调整《指导标准》——不等于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是在业主没有联合决策的情况下提供的物业管理价格指导标准。它尽可能接近市场均衡价格并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住宅物业的价格可由业主共同确定。《指导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给出分级物业管理费标准,并提供价格波动范围。调整《指导标准》标准与提高物业管理费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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