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在校园欺凌中,欺凌者经常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欺凌者一般是批评教育,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规范这些欺凌者。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学校、教师、家长常常在事件原因、责任认定、责任分担问题上纠缠不清,被欺凌方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极其恶劣的欺凌事件发生后,怎么处理?
法律管不着,学校、教师、家长又在责任分担上纠缠不清,根本没有切实有效的处理方法。我们时常会在网上看到各类欺凌事件,这些事件虽然引发了民众的愤怒,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事件被曝光时吵得沸沸扬扬,后续处理则冷冷清清,低调收场。
由此种种缘由,校园欺凌者的处理方式总是显得十分尴尬。接下来,我列举一些详实的例子说明在依靠法律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多么尴尬。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人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才可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还必须达到“重伤”的后果,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伤害后果的判断有严格的鉴定标准,根据2014年1月开始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很多校园欺凌事件虽然极其恶劣,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受欺凌者远达不到“重伤”程度,因此,欺凌者总能免于刑事责任。
2、由于欺凌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给予刑事处罚,但与此同时,法律已有规定的非刑罚性措施———责令父母管教、收容教养、工读教育。
3、责令父母管教其实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处理方式,如果父母能够管教好孩子,孩子又怎么可能做出欺凌他人的恶劣行为?
4、收容教养已经名存实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因为未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法律对于何为“必要时”并未明确。同时,由于劳教制度的废止,目前收容教养缺乏合法的执行场所。而且,具有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收容教养由公安机关决定,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也容易遭受合法性的质疑。收容教养制度也被法学界称为“小劳教”,在劳教制度遭受广泛质疑而被废止后,实践中对收容教养的使用十分谨慎,因而很少使用,事实上不少省市已经停止了收容教养的审批。
5、工读教育的招生没有强制性,根本无法发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工读教育措施,但是工读教育采取的是自愿招生原则,并不具有强制性。这导致工读教育无法成为应对校园欺凌的有效措施,而基本处于空转状态。尴尬的现状是:一方面校园欺凌引起公众的焦虑与不满,另一方面已有的工读学校却陷入招生难的困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以及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样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即便实施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校园欺凌行为,也无法给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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