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学法律,昨天和她讨论了鲍某性侵事件。她说,从法律上来讲很难定罪,因为检方找到强迫性行为的证据非常困难。再加上鲍毓明本身就是律师,自然有方法逃脱刑法制裁。我反问了句,那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是受害者在自杀的同时侵犯者却可以无恙?她第一次特别学术理性的回复我:“这就是法律的意义。你要从事实证据层面说话。刑诉更强调保障人权,即使是犯罪人。媒体都是有导向的,要保障司法独立。”
然后她接着科普了强奸罪的定刑,以及婚内强奸的难以认定性,和两小无猜条款。
昨晚我思考了很久。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感到失望。当发现诸多罪行无法量刑,我们更不能天真等待“法律会给公道”。要懂得自我保护,要知道录音录像的重要性。或许悲观,但不得不清醒地“冷静客观”起来。毕业后,我们依旧在人性上保持着柔软,但也不断地加强批判性思考的训练。文学作品带着偏颇,可真有良知的人,未必怕偏颇。
让我遗憾的是,和大多数男性好友谈论此事时,大多用词躲闪,喜欢从“理中客”角度出发,给你谈些社会规则的大道理。曾经也是同窗人,为何心智却空洞油腻的好笑。倒不如我这闺蜜劈头盖脸给我列出法律条文,好好上一课,告诉我事实,和她的无奈,以及我们从未变过地想要change the world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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