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现实中,两造对抗的设置使得双方当事人与代理人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双方都从己方利益出发而否认对对方有利的事情,在质证、相互发问以及发表意见的过程中容易引发偏离主题,甚至发生争吵与胡搅蛮缠等现象。法官主持庭审与维护法庭秩序的使命,决定了其须对质证或案件无关的发言予以制止,对重复性发言予以提醒,对过激言语不但要制止还要批评乃至训诫……
但这难免会造成一些尴尬。一方面,一些明知无理或素养不够的律师,会因为法官的制止而把矛头转向法官,通过与法官争吵、向法官发难,向其当事人“表功”,证明官司输了不是其能力不行,而是法官偏袒、有问题;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与代理人都紧紧围绕相关证据与事实发言,准确及时地对偏离话题或重复、不妥当的发言予以制止、纠正,也不是轻松的事,一些缺乏经验、庭审驾驶能力不高的法官,也确实会出现指控与制止不当、侵犯当事人或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并同样可能言语不当,发生嘲讽、伤害律师尊严的事情。
公权力的性质和维护庭审秩序的使命,要求即使法官制止不当或侵犯当事人或代理人诉讼权利,律师和当事人作为相对人应当予以服从,像《通知》要求的那样,在事后向法官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进行检举、反映,而不能通过对抗、扰乱法庭秩序,使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方式抗议。否则,受到警告、训诫乃至被处以罚款、拘留处罚,就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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