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笔记参考或摘自 桡哲著《物演通论注释》)
第六十四章 证明了逻辑中的非逻辑规定“武断”才能解决“知”与“在”的两难
核心一:既往哲学从未摆脱“知”与“在”的两难处境
实际上,哲学历来未能摆脱这样一种两难处境:不知“感知”之规定性,则不知“存在”为何物;反过来看,由于感知主体本身也是一种存在物,因而,如果不知“存在”为何物,则对“感知”的规定性又无从谈起。此乃一切哲学困惑之根源。
既往哲学的两难问题,其一在于,任何“在”都是“知”中的“在”,故不知“感知”之规定性,则不知“存在”为何物;其二在于,“感知”之规定性是被存在本体规定,所以,说不清存在本体,也就不可能说清精神的规定性,也就说不清精神。
【西方哲学史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起初是率然追问身外的世界,即“存在的本体”,如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期;尽管随之也发现了所欲追问的世界总不免折射出追问者自身的精神痕迹,或“理念的背景”,如毕达哥拉斯学派、爱利亚学派,尤其是柏拉图;但终究未曾想到或未曾证明:对自然本体的设问本身(即“本体论”)直接就关联着对精神本体的设问。
早期的哲学家探究本体,但实则是在精神层面探究属性存在,故随之出现了将感性的超验存在或理性存在视为客观存在,最终导致本体论转向认识论。
......唯物主义在第一条路上目不斜视地挺进(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初期阶段,大致以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代为鼎盛期,而以培根、洛克、费尔巴哈等为尾声);唯心主义在第二条路上小心谨慎地求证(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中期阶段,大约可从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算起直到贝克莱为止);大凡想弥合对立两派者则只好在第三条路上蹒跚举步(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近期,大约始于笛卡尔,历经休谟、康德、黑格尔,至逻辑实证论及存在主义为讫。——《物演通论》第六十三章
直至公元十七世纪,笛卡尔敏锐地意识到,所谓“外部世界的存在”总须被统摄在精神之中才成为可以指谓的“存在”,从而提出,只有“我思”是唯一可以证明的存在,由此开创了近代“认识论”的先河。不过,从直觉上,笛卡尔又不能否认外部世界的存在,于是,著名的“二元论”就此诞生了。
然而,一系列问题也由此发生:既然“心灵实体”是唯一可以确证的存在,那么,又怎么能够说“物质实体”存在或不存在呢?这岂不是明摆着要为自己认定不能证明的东西予以证明吗?显然,笛卡尔从怀疑出发却走入独断;
笛卡尔因为要证明不能证明的东西(即笛卡尔用只能论证、整顿客体可感属性的精神去证明那个非逻辑的本体),走向独断。
合理的推论应该是:精神以外的东西到底存在不存在一概不可知。这便顺理成章地造就了休谟。
既然“不可知”,何以又会“有所知”?知性──哪怕是“纯粹知性”──这时总该探讨一下了吧,否则,说什么“可知”或“不可知”不是照例也属于一种新的独断吗?
精神以外不可知造就休谟,但绝对不可知又怎么会有“知”,于是知或不知都是独断。
康德就为此思索到老,并成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着意拷问“知的规定性”的近代第一人,诚然,他的这番努力不可谓业绩不著,但终于还是未能澄清知的规定性如何与在的规定性统一,反倒更弄出一大堆“二律背反”的麻烦。
所以康德开始思索“知”的规定性,但因为横向视角弄出一大堆“二律背反”。
康德以横向视角小尺度关照世界探究“知”的规定性,包括先天直观的时空观、先验逻辑等,使得“知”在人类的小尺度范围解释部分有效,而一旦扩大居然就成了二律背反,最终不得不在彼岸的“自在之物(客观存在)”与此岸的“我思(精神存在)”之间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我们能够怎样认识外部世界,怎样用踏实可靠的方法拓展我们的知识疆域,到底能够拓展到哪一步,算术、几何、自然科学为什么能够成为可靠的知识,而不是休谟所谓的盖然性的知识……这些都是人的“纯粹理性”可以做到的。只要搞清楚这些,就能让休谟那样的怀疑论者闭嘴......——摘自《熊逸书院》)
至此,必须有人出来收拾这个残局:他既不能跑到“精神”以外去独断地大发议论,亦不能全然置精神认知的“对象”于不顾,同时,他还得设法消解康德及其前人所提出的知性或理性中的种种矛盾和混乱。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即便他运用某种穿凿附会的方法,只要能够一举解决如此复杂的一揽子问题就值得给以大大的喝彩。于是,黑格尔那“辩证的绝对的理念”之光辉一时把人照得眼花缭乱也就不足为怪了。
此后的哲人就是依据这样一部思想史而叹息“哲学终结了”。】
黑格尔“辩证的绝对的理念”表面兼顾精神内外的存在,也消解了知性、理性的种种矛盾和混乱。
......有人说,黑格尔是哲学的终结,此言不错。因为黑格尔确实将传统经典哲学表面上的所有漏洞都填补起来了,相应地,他同时也就将既往哲学的深层不足暴露无遗:那就是,他不能说明逻辑本身为什么会存在(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一个独断的“绝对假定”),以及,相应的,他也就不能真正说明逻辑本身如何存在(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那个陈腐的“辩证方法”)......——《物演通论》第三章
[本质上来看,康德建立的鸿沟其本质是客观存在我们根本无法触及,但是必然是需要被认识的,或者说必须消除“知”和“在”的对立,否则我们无法把握自然存在。
所以,在康德之后就必须有人出来解决“知”和“在”的对立,但是他既不能跑到“精神”以外去独断地大发议论,亦不能全然置精神认知的“对象”于不顾。
而且,还得设法消解康德及其前人所提出的知性或理性中的种种矛盾和混乱,以及说清楚,“世界”的本质是什么?“对象”是什么?笛卡尔所谓的“物质实体”是什么?我们在直感上所说的“外部存在”是什么?康德那里划出的那一条鸿沟怎样消除?
这些问题都需要被解决。
而当时解决这个问题的就是黑格尔。]——摘自桡哲著《中国新哲学之东岳哲学》
核心二:黑格尔本质是消解非逻辑武断从而达成对形而上学本身的消解
基于此,应该说,黑格尔其实并没有摆脱形而上学的框范,只不过在形而上学内部玩弄了一番机巧、换用了一个别称而已。
横向观念下,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终究是无法逃过人类精神禁闭的。
【也就是说,继笛卡尔、休谟之后,康德虽然致力于寻求“纯粹知性”和“纯粹理性”自身的规定性,却依然无论如何也无法将彼岸的“自在之物”摆渡到此岸的“我思”中来,结果导致对物自体的指谓本身就是一个无意义的或无效的武断;
所谓对物自体的指谓本身就是一个无意义的或无效的武断,指的是无论你承不承认,物自体他就是存在,只是你无法通过逻辑去证明物自体。
“观念中的在,不是通过对众多在者加以艰深的抽象才在,而是先验的沉淀在意识深层中的一个无意识基底”——《物演通论》第一章
于是,黑格尔才以逻辑学统领一切存在,即通过被封闭的“绝对精神”来克服形而上学本身暂时无法克服的矛盾,这就是所谓“辩证法”或“辩证逻辑”的原初宗旨。
黑格尔将人和万物都是设定为逻辑的,消解了非逻辑武断存在的“物自体”。
可见,黑格尔的高明之处仅仅在于他比别人,并且毫不僭越地自限于天定的逻辑限局之内探求逻辑自身正、反、合的限局运动之规定,从而通过消解形而上学以外的武断达成对形而上学本身的消解。】
黑格尔的高明在于消解非逻辑武断进而达成对形而上学本身的消解。
核心三:但“形而上学的禁闭”是相对存在的必然,正体现在非逻辑的武断认知和非逻辑物自体中
显然,“形而上学的禁闭”其实就是具有“形而上”之属性的存在者不能超脱自身相对性或自身有限性之规定的具体体现和直接证明。
任何存在都是相对存在,而“形而上学的禁闭”是使得相对存在达成稳定存续或求存的先天规定,所以,任何的“知”都不可能超脱“形而上学的禁闭”。
【它之所以成为“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恰恰是由于处在这种“相对规定的有限格局中”无可自拔的缘故。】
所谓的“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只是因为人类这个至残至弱的分化物(或相对存在)在面对自己的认知越来越复杂,依存条件越来越繁多,而不得不代偿出的一种先验式的本能处理方式。
至此再度表明,纵然是内向地“自己追问自己”(即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存在,只要还是“存在”,就照例问不得。【即如本书卷一中之所谈:“存在”是一个不可直接涉及的无限语境。参阅第六、七章。】
精神存在本身是“精神”中的产物,所以横向追问只能是无限循环。
也就是说,一旦谈及存在,就不可能通过横向关照的方式去探究,唯有在纵向演化进程中,才能说清存在,说清精神存在和精神本体本身。
既往哲学追究的所谓无限的不可知的绝对存在,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精神存在,都是横向观念下将其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存在,指的都是一个无限的语境。
[一触及“存在”就陷于浑沌或陷于混乱,古往今来,概莫能外。
结果就呈现出这样一种离奇的哲学困境:不得不予以追问的“存在”反而问不得。]——《物演通论》第六章
即是说,精神的本性不是因为它存在着就足以自明,而是同样必须通过对其“存在性”的探讨才可望获得澄清。
精神的本性必须通过对存在性的探讨才能获得澄清。
【至于究竟是存在的有限性导致了精神的有限性,抑或是精神的有限性决定着存在的有限性,才是唯一不问而自明的问题,因为这两种存在在本质上同一:
这个问题是既往哲学家横向视角产生的,在横向视角下——哲学上所谓的“存在”仅指感知中的对象之总和(第一章)。
纵向视角下,“在”的有限性决定“知”的有限性,两者本质上是同一衍存位相下的存在质态,只是关照的角度不同。也就是“主体存在”的存在度决定了“能知”的有限,而“能知”有限又进一步决定了“所知”的有限,所以“精神中的存在”和精神本身就是同一的。
不是同一在黑格尔式的逻辑推论中,而是同一在笛卡尔式的非逻辑元在中。这里所谓的“元在”是指,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命题中暗含着这样一个武断:只要我在思想,哪怕是尚未想到我在,“我思”已固然自在。换言之,之所以说笛卡尔对存在的证明最初是唯一有效的证明,就在于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无须证明的非逻辑性武断。】
“笛卡尔式的非逻辑元在”指的是客观本体上的具体存在者,也就是说横向视角下的笛卡尔的非逻辑元在与纵向视角下的非逻辑元在不是一回事。
笛卡尔高明之处就在于,他的证明暗含一个前提:哪怕我的感知功能还没有上升到理性,只能“感”而不能“思”,但我的“感”作为“思”的前衍存在也自存在;或,作为理性的“我思”并未去思我在思,“我思”也固然自在。故,“笛卡尔式的非逻辑元在”指的是客观本体上的具体存在者。
故,精神存在有限性和精神有限性同一在笛卡尔式的非逻辑“元在”中。
而精神的存在性正体现在它那“非理性的物态素质”之中──即体现在上述那种“认识的武断素质”之中。
精神的存在性体现在“非理性的物态素质”或“认识的武断素质”之中。
核心四:认识武断是一切认识过程的基础,即达成“求存”的求实
因为只有“在”才是决然武断的,一如只有“在”才是决然自在的一样。“武断”不过是物的“自在”素质在精神存在阶段的表达方式而已。
“武断”是物的“自在”素质在精神存在阶段的表达方式。
换句话说,潜在的武断大抵是一切认识过程的基础, 而不是认识结果的失误。
武断是一切(为达成求存的)认识过程的基础。
【本文所谓的“武断”与哲学史上常用的“独断”一词在词义上类似,但强调这种“武断”是不可克服的,即无论你是“独断论者”抑或是“怀疑论者”,只要你还是一个认识主体,你借以抨击对方的“独断性体认”或“怀疑性体认”其实都照样建立在这个武断认知的基本规定之上。】
无论是独断、怀疑的还是其他认识都建立在武断的基本规定之上。
问题在于,对于这个非逻辑的“武断”本身,我们却必须逻辑地证明它,否则即不能取信于“思”。这正是既往一切哲思不免一概发生悖谬的原因。
逻辑证明非逻辑的“武断”认识及其规定才能取信于“思”。
【其悖谬之处(1)不在于逻辑不能证明非逻辑(笛卡尔式的“思”与“在”的证明即属于此);而在于(2)单凭逻辑不能证明逻辑本身(维特根斯坦的“应该沉默”即指本项);但逻辑中的非逻辑内涵其实已经逻辑化地给出了逻辑的渊源,也就是说,(3)唯有非逻辑才能够为逻辑的自性规定提供证据(尽管将此“证据”转化为“逻辑的证明过程”看起来仿佛是逻辑自身的演动形式或演动函项);
不能逻辑的证明非逻辑的“武断”导致的悖谬。
因此,如果做出彻底(即“彻于基底”)的批判的话,则可以说,此前所有哲学家的疏浅均表现在他们对逻辑本身的非逻辑性潜在规定几无所知,其不同点仅仅在于:笛卡尔对此初有直觉并给出了点睛之证;康德试图予以探察却茫茫然无处置根;于是黑格尔用纯逻辑的辩证形式干脆合并或掩蔽了它;而维特根斯坦又分析证明这种纯逻辑的覆盖全然无效。】
既往哲学家对逻辑本身的非逻辑性潜在规定几无所知。
因此,我们不妨对这个“无须证明”甚或“无可证明”的逻辑中的非逻辑规定予以证明。
所以必须证明逻辑中的非逻辑规定。
【马赫、罗素等人,尤其是维特根斯坦认为,形而上学问题是全然不能获得事实和逻辑证明的“伪命题”或“无意义命题”,维氏甚至轻率地提出,只有从可经验的“原子事实”(或“原子命题”)出发,逻辑的运行才有了可靠的起点,而从这个起点发端是不可能导向纯思辨的形而上学问题的,并断言,只有自然科学才是真命题(见《逻辑哲学论》4.11)。
马赫、罗素、维特根斯坦直接抛开了逻辑中的非逻辑规定。
然而,如果我恰恰从这个起点出发(包括从自然科学所给出的种种“事实”出发)(本书之卷一即是如此,卷二、卷三仍然如此),却从中导出(并力求解决)传统形而上学的全部基本问题,那么,维氏逻辑学的基础和结论(指“对于不能谈的事情就应当沉默”)是否还能够成立呢?
如果作者恰恰从这个起点出发(包括从自然科学所给出的种种“事实”出发),,指的是从逻辑中的所知给出的对象之间的纵向关系导出非逻辑规定“武断”,维氏逻辑学破溃。
须知,正是身为纯粹科学家的爱因斯坦曾在其《自述》中指出:“动摇了以力学作为一切物理学思想的最终基础这一信念的人,正是恩斯特·马赫。……但是我认为,马赫的唯心主义还不够彻底。因为它没有正确阐明在思想中,特别是科学思想中本质上是构造的和思辨的性质。因此,正是在理论的构造的——思辨的特征赤裸裸地表现出来的那些地方,它却指责了理论,比如在原子动力论中就是这样。”(重点为本书作者所加)由此可见,那些自认为是科学辩护士的哲学家,其实连科学和哲学最基本的逻辑性质和思维方法都没有搞清。(严格说来,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人类所有知识,都只具有求实的含义,而不具有求真的含义,至于“求实”与“求真”的概念差别及其演动形态,详见后文。)】
马赫动摇了以力学作为一切物理学思想的最终基础。科学是以逻辑为基础,但是马赫却指责了逻辑,完全以现象本身为准,他忽略了正是逻辑缔造了他自己的科学理论;
无论人类所做的任何一切,都必然逃不出广义逻辑融洽的框范,这是作为人这个存在者先天固有的武断认识或认知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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