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两件事。
第一件事,发生在山西省洪洞县。
7月份的时候,62岁的韩女士,患了脑梗,需要做支架手术。
然而,其所在的洪洞县人民医院,是个小医院,水平有限。
于是主治医师和患者商量,可以安排北京天坛医院的专家前来“飞刀走穴”。(“飞刀走穴”是个行话,意思指,找外地专家飞过来做手术。)
只是需要1万元的劳务费。
韩女士及其家人都同意了,于是手术如期进行,韩女士女儿也在手术当场付了1万元的劳务费。
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然而意外发生了。
患者家属在手术过程中,进行了偷拍,并曝光,随后还投诉到卫生局。
卫生局很快成立调查组,将主治医生停职,并退还患者1万元的劳务费。
不仅如此,还同意患者免费再做一次手术。
韩女士一家依靠这种黑吃黑的手法获得了莫大的胜利。
第二件事是聊城的假药风波,发生在去年。
王女士的父亲多处并发晚期癌症,在医院治疗一段效果不好,主治医生便向王女士推荐了一款印度药:卡博替尼。
由于这款药并没有得到药监部门批准,所以需要通过特殊渠道来购买。
王女士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只能央求主治医生想办法。
于是,主治医生找到另一位患者去带药。
费尽周折,王女士终于得到这款药。
只是天不随人意,王女士父亲由于病情太重,药物已经不起太大作用,最后还是撒手人寰。
没曾想,王女士却检举了主治医师以及带药的患者,他们也因此都被警方拘留。
最后,警方经过调查确定,主治医师和带药患者并没牟利,于是不够成犯罪。
不过,主治医师被停职。
电台采访这名医师时,他沧桑憔悴的坐在家里,口中喃喃到:
“我只是好心救人,我只是好心帮人,怎会落得如此结局?”
我为什么说这两件事呢?
不仅仅因为涉都及敏感的医患关系,还因为具有两个共性:
一,都是潜规则下的产物;
二、潜规则的参与者没有遵守规则。
潜规则一直被视为陋习,但是我们不要因此否认潜规则的正面性。
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潜规则会存在?
其实就是因为“明规则”失效了,或者让人付出过高的成本,无奈之下,众人只有选择成本更低的潜规则。
试想,洪洞县那位患者按“明规则”去做会怎样?
她们一家要飞到北京,要租房子,还要在大医院排号,鉴于病情的急迫,十有八九还要找黄牛买专家号。
而且,在大医院你应该懂得,无关的体验、治疗会给你搞一堆,因为这是一个组织在牟利,你必然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而“飞刀手术”却简单很多,专家直接飞到当地,只收1万,价格相当划算,主要原因就在于利益直接输送给了专家。
某某二手车不就天天在说吗,省去中间环节更省钱.......
你可以想想“聊城假药事件”也是同理,正常渠道实在不好使,所以患者才会走旁门左道。
所以,“潜规则”的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道理,它是“明规则”的一个补充,如果善加利用,往往是多方赢利的结局。
你可能会说,“潜规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医生不付责任,患者也没变法。
那是你没想明白“潜规则”的运作原理。
“潜规则”确实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曝光后还会受到制裁,可这才是“潜规则”得以运行的核心。
因为“潜规则”的一定存在强弱两方,在上述案例中,专家和主治医师就是强势一方,而患者是弱势的一方。
但是专家和主治医生会在“潜规则”下恃强凌弱呢?
肯定不会,因为一旦如此,弱者会曝光“潜规则”,会让强者遭受无法估量的损失。
正是因为弱者掌握了这种“破坏能力”,才能牵制强者,让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潜规则的涉及双方其实是势均力敌的。
多数“潜规则”都是一种契约精神的载体。
所谓“契约精神”就是双方要自觉履行共同规则,即使在没有“契约”的前提下也是亦然。
潜规则就这样,它不是一份契约,没有白字黑字双方签字,也不受法律保护。
但只要你自愿成为潜规则的一方,就要履行相关义务,这就是“契约精神”。
反观上述的两个案例,都是患者太没有契约精神,如果你认为潜规则有问题,你可以不加入,你甚至可以去举报。
你义无反顾的加入了,获得了利益,就需要遵守这个规则。
这种卸磨杀驴的做法,既不走明规则,又不遵循潜规则,还不讲道义,实在是最为卑劣的行为。
所以,潜规则虽然比较灰,更多是一种无奈之举,从功利的角度也能帮到有难的人。
然而,不讲规则的人则最恐怖,他们神鬼不惧,为自己的小利采取下作的手段。
他们还很蠢,因为看似沾了便宜,其实有不可预计的负面后果,可以预见,当他们再去就医时会面临怎样尴尬的处境。
更重要的是,规则被破坏,很多无辜者会被牵累。
想必以后全国专家都再也不敢前往洪洞县,患者们只能舟车劳顿前去北京,享受明规则的待遇。
而所有医生再也不敢向病人推荐“特殊药品”,患者们只能购买医院指定的药。
刚刚到医院上班的毕业生,也都会得到前辈一句教诲:
“一切按规则办,不会有大错;你为患者考虑,只会引火上身,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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