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海明案件中判处正当防卫,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安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保护自己权益而触犯法律的担忧,而且人们也急需一次公权力的确认来重新定义自己心中的“道德律”。一起教科书式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说是中国版的“不退让法”,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正在进行杀人、强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刘海龙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被认定为行凶,并且考量行凶不能以防卫人遭受的实际伤害为前提,而是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和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刘海龙在徒手攻击于海明后随即取出砍刀砍向于海明,使得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处于不可控之中,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行凶。
于海明确有现实正在发生的危险,是为了保护自己人身权益不受侵害而对刘海龙进行的正当防卫,并且刘海龙的危害行为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过程,在徒手斗殴后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进行数次击打,使危害不断升级,在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争夺刀具,刘海龙在被砍伤后依然没有放弃的迹象,使得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暴力威胁过程中。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因此不能构成事先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于海明案例让我们看到,对于生死的威胁我们有权按照等量的程度对其进行反击,当一个人为生命安全或者肢体健全而战斗时,根本没有什么思索时间留给他反复权衡各种选择,生死就在一线之间,强迫一个人首先撤退而让迟疑成为义务,这种做法才是犯罪。除了此次的于海明案件外,还有前些年发生的邓玉娇案,表明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仅有实体公正,也有程序公正来保证正义的实现,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卢梭说,良心尽管他不依存于理性,但是没有理性就不能得到发展。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但是只有理性是不足的,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靠的是法治和德治,道德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能小觑。社会的正义会使公民对国家更有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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