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春燕律师
蚂蚁刑辩团队出庭律师组组长
202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省高院对杨光毅强奸一案撤销了一审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死缓。判决一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决定调卷审查。2020年11月11日,最高院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百香果女孩遇害案进行再审。
至此,这起曾一度引发网络众议的恶性案件,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百香果女孩遇害案
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光毅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10岁女孩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光毅守在小燕回家路途中的一处竹丛,当小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在反抗过程中,小燕被杨某掐住颈部,直至昏迷。
随后,小燕被装入蛇皮口袋,被带入至附近某山岭。
苏醒后的小燕,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用刀刺伤了小燕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
而后,杨某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放进一水坑中浸泡。浸泡一段时间后,杨某将小燕抛弃在一处山坡后离开现场。案发两天后,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在被强暴伤害过程中,小燕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和支气管,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导致小燕机械性窒息而残废。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不予从轻,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但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审判决一出,除了被媒体报道之外,各大律师群里也对此引发强烈热议,
主要的关注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与自首并存时,法官该如何裁决;
二是,舆论能干预审判活动吗?
今天,想和大家聊一聊,我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
01、当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与自首并存时,法官如何裁决
当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和自首情节几者并存时,是偏重前者从重,还是偏重后者从轻?
此案的二审判决,显然是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程度没有超出自首的价值,偏重后者给予从轻,从而得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结论。而这,也恰恰正是引发舆论哗然的原因。
自首的主要价值,是在于节省司法资源。
此案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程度如何?是否已经超出了自首的价值?很显然,汹汹民意给出了答案。但是,为什么二审法官做出了与普通人不同的判断?
正常情况下,法官是社会中的一员,与社会一般观念相通,做出的判断一般不会过度偏离。如果法院的判决严重违背社会公众认识,那这个判决一定出问题了。
有律师指出,司法是专业活动,普通人不能理解是正常的。但我个人认为,虽然司法活动是专业活动, 但司法活动是为了约束所有人,立法和司法的过程本身,就已经吸纳了社会大多数公众的观念、常识。
这就好比,马路上划的各种标志线,是普通人都可以理解并愿意接受的合理规则,不存在真理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的问题;另外,司法也不是高端科技,只有极少数人能懂,普通人没有发言权,恰恰相反,人人皆有发言权。
比如,何为淫秽物品,法律有没有专业的认定标准呢?露几点叫淫秽,全裸是不是就是淫秽?西方的艺术品是不是淫秽物品?很显然,是不是淫秽,普通人看一眼就知道,并没有专业标准。

再者,什么叫手段残忍、特别残忍,有没有专业标准来认定?
有学者认为,手段残忍是指,严重侵犯善良风俗、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底线的、在文学修辞上被称为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
但是,如何判断严重侵犯善良风俗?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底线的?在文学修辞上被称为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同样是没有专业标准的,依然只能通过常识判断、普通人的情感判断。
所以,专业人士的判断如果违背了常识,那很大程度上,是专业人士自己错了。
我们再来说一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制度,其存在,就是为了防止专业人士的判断偏离公众的一般观念而设的防错机制。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日趋一致,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尚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防错功能,亟需改进。
因此,若百香果女孩强奸案的二审法官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程度判断上与公众的看法是一致的,当与自首并存时,孰轻孰重?我们理应自不待言。
02、百香果女孩案,是舆论在干预审判吗?
202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对杨光毅强奸案再审。
最高院作出的这份指令再审的裁定,是顺应民意的。那么,本案是舆论干预审判活动的结果吗?是司法对舆论的最终妥协吗?

在不少同行律师群里,我看到,有律师在坚决维护独立审判权,并如是认为:
“ 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于:无论民意如何惊涛拍岸,法官自有其一套坚定不移的逻辑。因为法官的逻辑不会被改变,民众才会敬畏法官。
如果所谓民意是司法审判的重要指引,那么,一个摇摆不定的司法系统,将永远不会获得民众发自内心的敬畏。今天一个奸杀罪人触怒民意,被要求斩立决;明天一个撞到了老人而逃逸的人触怒民意,被要求斩立决;后天一个虐狗的人触怒民意,被要求斩立决。
如果司法沦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工具,则司法从此将成为舆论的一条打狗棒而已。”
民意不会轻易被触怒,除非被操控。在我看来,去担心一个“虐狗的人触怒了民意,会被要求斩立决”,这种担心实则是多余的。
虐狗的人被要求斩立决,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这可能只会是部分爱狗人士提出的要求,这何以是民意呢?至多是部分爱狗人士的民意。
只有与本案类似,严重侵犯善良风俗、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底线的行为,才会使民众形成近乎一致的情感,会强烈要求斩立决。
接着讲,这个案件的民意,有没有可能是被操控的呢?
个人认为,目前来看,这并不可能。若想操控舆论,只有歪曲事实这一条路。而本案的事实,是两级法院通过判决书认定的,并不是道听途说,操控没有途径。
我一直认为,民意与审判两者,本来就应该是一致的,而不该表现的如此对立。
如何消除民意与审判的二者对立?
这里想要引用车浩教授说过的那句话,“法院审判坚持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在于通过技术渠道,运用专业能力吸纳民意并消解理念之争,倾听和发现汹涌民意中的理性成分,将其转化为可以逻辑和经验层面探讨的技术问题” ,我想,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引用自车浩:“手段残忍的法理内涵“,《法学》2011年第8期。
写在最后
最高院的裁定,给出了民意想要的答案,我本人甚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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