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字义或可解释为:“特别权力”。实际体会或可认为是“别人不容许做的事,有权者可理直气壮的做”!有时或者某些人物的特权可以驾驭法律、道德之上!?
但是有的特权也可能是法律、规则允许范围之内!比如消防车、120救护车...可以容许不遵守某些交通规则!再比如警车、军车...也可以无视某些交通规则!?因为这些特权都具有特殊任务,非司机的特权,而是车的用途的特权,老百姓无可非议!
步行街或花园内禁止车辆通行,更不容许摩托车开着走过!属于常理,也是规定!更是城管人员管理的重要一项内容。但是,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城管及保安人员穿着漂亮的制服戴着警察似的军帽,却理直气壮地开着摩托车嘟!嘟!地进入不容许任何车辆进入的休闲小花园!这种现象!从改造好休闲花园以来,几乎天天可以看到这样的特权!!
这些比‘七品芝麻官’小的还要小的“管”就可施行特权!那么,还有什么官不敢有特权呢?当然,我们不会相信所有当官者都要施行特权!大部分当官的人,都有法律、道德意识,因而不会去使用“特权”!就是说大部分当官者都是好官!老百姓也希望如此!
但是,像这个小区类似的的管理人员,全国可能有成千上万个......数不清个,?他们直接和基层老百姓打交道,也可以说是直接管理老百姓的“管”或“官”!应该是代表上层的大小官员在维法、执法!?也可以说他们在具体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等政策!?
如果,一方面在执法,自己又在“知法犯法”地施行特权!而且是“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理直气壮”地施行特权!起码是不合格的“执法者”!?既损害了国家或上层的形象!有时还要会使老百姓受到伤害!?
小“管”也好!小“官”也好!全国数也数不清的“管”或“官”都应该经过专业学校或机构的专业训练和考核!而且还要提高法律意识,以及道德观念!
如果没有“滥竽充数”的“官”或“管”!和谐社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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