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正淳于2007年7月2日入职上海研发公司任软件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有自2016年7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232元。
2019年3月12日,公司以段正淳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基本职业规范为由书面通知段真淳解除劳动关系。
同日,公司向段正淳出示离职证明,段真淳于当日离职。公司提供的面谈笔录中载明:“我确认,我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储存这些淫秽片,但是我保证我没有在公司看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内容,其中还包含有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存在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行为。……”
因为不同意公司的解雇决定,2019年3月19日,段真淳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13,572.7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在公司电脑中放置淫秽视频或照片,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合法。
二审判决:根据在卷证据,段真淳在其工作电脑中放置大量淫秽视频和照片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且亦违背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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