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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2023-08-08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8-07 12:44 被阅读0次

    【解析】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和五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故选项A、D正确。

            隋朝时期,每个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故选项B正确。

            明清时,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也就是说,明清时期仍执行死刑复奏制度。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是对死刑案件复审的制度,它渊源于汉代秋冬行刑制度。清代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案件经过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其中,“情实”情形须执行死刑的,仍须奏请皇帝批准,故朝审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并行不悖,故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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