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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不能滥用,起名将有章可循

姓名权不能滥用,起名将有章可循

作者: 288fa60b7cfe | 来源:发表于2017-11-27 16:09 被阅读24次

姓名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公民可以随意选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列入其中,一对夫妇为子女选取父姓、母姓之外的姓氏,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为由,不予上户口。为此,该父母夫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理由为,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根据该案例,我们一起了解姓名权的相关规定。
一、何谓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理解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姓名的权利。
二、选取姓名有哪些限制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选取父姓或母姓以外的姓氏。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即姓名权如何适用做出了解释。解释认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姓名权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除非符合一下情况之一的: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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