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格权侵权
主要集中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四个方面。
1. 名誉权侵权
1) 通常伴随着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韩寒vs方舟子;张静vs俞凌风;王菲vs天涯;王菲vs北飞的候鸟;姚晨vs劳动报;;黄奕vs霍思燕
2) 争议焦点
a) 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应当对网络名誉侵权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主流意见:过错责任。
b) 用户个人资料和信息的保护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保护+协助。
c) 网络侵权内容的证据保全和认定。
公证有效,重要保全形式。
d) 侵权责任的承当方式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互联网本身地域广,传播快,覆盖面大,相对提高赔偿。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赔偿。
e)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事前审查义务。
侵权责任法36条+判例:应当承担。
反对声音:海量信息,不公平不现实。
2. 隐私权侵权
1) 我国学者一般承认隐私权,但隐私权理论并不成熟。实践难度:如何定义隐私权内涵及其外延。随着社会发展,隐私权的范围不断膨胀。
2) 网络隐私权与知情权
冲突,消极静态与积极动态。
对于涉及公权力的,应对公权力的隐私权予以限制,公众人物亦然,对于普通人则侧重点不同。
3) 网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
固有矛盾。对“人肉搜索”的观点展示。
4) 网络隐私权与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处理原则
a)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b)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c) 借助科技。PSP标签系统,隐私偏好平台。
3. 肖像权,姓名权侵权
1) 两者具有共同属性:
a) 自然人专属
b) 人身符号特征
c) 个人享有专有使用权
2) 区别
肖像权更加一对一,除了使用还有维护权。
文章出自《中国互联网企业诉讼报告2006-2016》,杨东,许坚主编 ,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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