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庸之道,无论选择哪边,都对,也都不对。但是社会规则的刚性,不容许我们这样的模糊。
讲个故事,有个猎人追带着猎狗追兔子,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终于将兔子赶到了一个绝境,正在幻想着抓到兔子后跟家人庆贺的场面时,突然,杀出一个程咬金,一枪将兔子毙命,并且抓起兔子就走。猎人不干了,你这是横刀夺爱,虎口夺食!大家争执不下。于是,猎人向媒体爆料,媒体一看这个题材好啊,于是进行了大幅版面的报道,读者的意见也更多的倾向于追兔子的猎人应该享受胜利的果实。但是,舆论不等于结果。于是,打官司吧。你猜,法官怎么判?法官判决是打死兔子的胜诉,追兔子的败诉。为啥呢?其实,想想法官的判断有道理。如果你说你追兔子有功,那么就有千千万万的人也跳出来,我也有功,那么,这个兔子到底该给谁?此外,如果这个案例这样判,那么其他人会说,以前的类似案例就要重判,司法如果缺少判决的一致性,将会导致更多的案件要改判重。讲理与讲情之间,舆论讲情,司法讲理,舆论就是武器的批判,司法就是批判的武器。选择宽容,因为事不关己,谁的情节更打动人,就归谁。但是法律讲理,讲规则,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则来判决,在法律看来,规则大于宽容,所谓法不容情。
王烁老师讲过一个案例,一次学术会议上,一位教授问一位极端主义者,能否让我在你们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这位极端主义的族群领导者一个鞠躬,说,对不起,请您尊重我的价值观和选择。搞得这位教授尴尬不已。这个极端主义者对内要求价值观必须一致,党同伐异,否则就要逐出族群。但是,对外,却要求社会给予尊重和支持,包容他们的选择。你说,这不是双重标准吗?如果这个过程下去,是否会变成二极管一样的单项操作,只准流入,不准流出,最终,如果时间足够长,将会是一种比较可怕的一致性。
马克思的二分法说得好,将事情一分为二,看到利弊,看到分歧。有了这个分析的框架,那么该宽容的宽容,该原则的原则。当然,属于极端者,还是要保持警惕,至少要提前打预防针,不至于被人家占了上风之后,被动,甚至不可收拾。
宽而有信,宽而有容,宽容行天下。但是,宽容有前提,需要有例外,否则,一味的宽容意味着纵容,一以贯之的宽容,会被认为好欺负。容忍成了习惯,习惯成了弱势,弱势就是下坡路的开始。有原则,讲底线,该宽容的时候,宽容;不该宽容的时候,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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