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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讲堂(第29讲):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债,另一方要还么?

法讲堂(第29讲):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债,另一方要还么?

作者: 林木畅谈 | 来源:发表于2019-01-04 19:30 被阅读0次

          夫妻债务一直是审判时的难点,信用卡债,作为新型夫妻债务,其本质还是夫妻债务,所以一方的卡债,另一方还不还,关键还是看这个卡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需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

        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关于夫妻间信用卡卡债纠纷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银行起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即信用卡纠纷。

        第二种,夫妻离婚时关于信用卡债务进行处理,即离婚纠纷。

        第三种,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信用卡债务,即离婚后财产纠纷 。

        无论是哪一种纠纷,审判的关键点都是一样的,就是判断所欠的信用卡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什么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18年年初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三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共同追认的债务。

          第二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三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这个解释应用到信用卡卡债上,也就是说,如果卡债有夫妻双方签字、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又或者,一方的卡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又或者,一方的卡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确用于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概念看似清晰简单,但操作起来可不容易。无论是日常生活需要,还是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都是极为抽象的概念。现阶段,个人名下十几张信用卡的情况并不罕见,卡债动辄几十万的也大有人在,这些债务是否构成是日常生活所需呢?好在,新的司法解释将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一方,这一点对于保护夫妻中未欠债一方已经是质的突破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你的老公或者老婆是个十足的卡奴,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一,尽量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给对方使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给任何人使用都是一件充满风险的事情。

    二,与对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夫妻债务各自承担。

    三,可分居证明并未共同生活,即无共同生活,也就能证明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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