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赤字是指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入的部分,意味着“花”的钱超过了“挣”到的钱。2015年以前根据旧《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上不设立赤字,故此通常所称的财政赤字,即是中央财政赤字。2015年后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赋予了法定的举债权利,因此赤字中的债务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国债以及一般性地方政府债券。
一个国家的财政来说,国债是弥补财政赤字的主要来源,赤字的增长会加大国债的规模,而国债是要还本付息的,反过来又会加大财政赤字。财政就陷入了“赤字—国债—赤字”相互推动增长的困境,如果财政收支没有明显改善,随着赤字和国债的增加,将会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负效应。
公式
赤字率=(政府开支-政府收入)/GDP×100%
以2007年财政收支状况计算,中央财政总支出为30589.49亿元(中央财政支出29557.49亿元,另外安排1032亿元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收入为28589.49亿元,两者相抵意味着要“花”的钱比“挣”到的钱要多出2000亿元,即中央财政赤字为200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24.66万亿元,两者比值(赤字率)约为0.81%(=2000/246600×100%)。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标准,赤字率3%一般设为国际安全线。我国赤字率2000年为2.9%,2001年为2.7%、2002年为2.6%,2003年为2.4%,2004年为2%,2005年为1.6%,2006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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