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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我跟你说啊,不许你用我的照片当做你公众号的图片!”
我一听就知道,小丫一定是看到了这个。
我公众号发了一个短篇连载,懒得配图,就随手从相册里面传一张照片来用。
这还是暑假在云水谣我帮她拍的,一个背影而已,我这当妈的还不能用了?
“我又没用正面图像,不存在肖像权之说吧?”
“哪里!肖像权不光是指正面,侧面和背影都算!”
我认为小丫在忽悠我,表示不信。
她说:不信你查呀,你上网看啊,看是也不是!
她这样一说,我就差点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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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么较真的人,怎么可能轻信。上网还不会吗,查就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么看来,要构成侵权,有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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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也就是说,假如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不会侵犯肖像权了吗?
太傻太天真。
其实侵犯肖像权一般都是那些不尊重别人肖像的行为,比如对照片涂抹,丑化,玷污,侮辱,损毁,歪曲,焚烧……等行为。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加印你的照片当做宣传,都是不合法的……
至于用背影图片,有律师说了,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都不算侵犯肖像权。
所以,我打算继续用小丫的背影图。就算侵权,她能把我怎么样,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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