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三级税制,即共享税和专享税的体制下,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的,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及教会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关税及遗产税等。
一、 个人所得税
德国居民个人应就其全球所得和资产缴纳所得税。德国的所得税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全球的以下一类或几类所得缴纳所得税:农业和林业所得;贸易或经营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受雇所得,包括以前受雇的补偿所得;资本投资所得;不动产和某些有形动产的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私人交易收益,赡养费,养老金等)。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制税率,14%-45%不等。单身个人起征点是5653欧元,已婚双方合并起征点是17304欧元。同时对个人所得税额征收5.5%的团结附加税(见企业所得税注释)。
单身纳税人税表
已婚纳税人或民事合伙人(合并评估)税表
夫妻可以合并评估申报,已婚者也可以选择单独评估。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自2013年7月19日起已婚夫妇的税收规定应用到合伙人公司,合伙人也要进行合并评估申报。
二、 企业所得税
德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无限纳税义务适用于德国居民企业,他们就来自全球的收入纳税;有限纳税义务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指纳税人只就来自德国的收入纳税。
居民企业实现的所有类型的收入都被认为是营业收入,不管是实际的经营活动所得还是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收入)。
居民企业的亏损结转没有时间限制,但结转亏损的使用额受到限制,超过100万欧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60%部分可以用来抵消以前年度亏损;超过100万欧元部分的所得,40%仍需要纳税。
德国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企业所得税额征收5.5%的团结附加税,因此实际税率为15.825%。
预提所得税征收的利息对象包括银行支付的利息、向居民发放的某些特定贷款和匿名柜台交易利息,税率为25%。股息征收25%的预提所得税。支付给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没有预提所得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预提税税率为15%。
预提所得税需加征团结附加税,即实际的预提所得税率为:利息26.38%;股息26.38%;居民特许权使用费0%,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15.83%。
在德国境内提供建筑工程,其收入需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即使工程提供方在德国境内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常设代表处,也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加征团结附加税的实际税率为15.825%。
团结附加税,即德国东西部团结互助税,自1990年东西部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为了解决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促进东部地区的发展,开始征收这项附加税。
注:据《明镜》周刊报道,在持续数月的争论之后,德国联邦内阁终于在2019年8月21日通过了联邦财政部长Olaf Scholz(社民党)的提案。这意味着绝大部分德国纳税人从2021年开始无需再缴纳团结附加税。根据Scholz的提案,将对90%的纳税人免征团结税,另外的6.5%的纳税人需缴纳部分团结税,仅有3.5%的纳税人,即是最高收入阶层,仍需支付全额团结税。
三、 增值税
德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任何独立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的个人。商业活动包括工业或商业性活动;为了产生持续收入而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的开发活动;以及例如医生、律师等自雇纳税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进口货物。
德国增值税税率分为标准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如没有特殊指明,所有商品和服务税率标准税率为19%。大多数农产品的特殊税率为10.7%;林产品特殊税率为5.5%;书籍、艺术品、戏剧等,适用于7%的低税率。
纳税人应在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后六个月内开具发票。纳税人将货物由德国运往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应开具形式发票。形式发票上应注明发货方和收货方的增值税识别号、货物金额、数量以及商品描述。
四、 营业税
德国的营业税非常特殊,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从目前的税制结构看,德国的营业税为所得税性质而并非流转税,这一点与我国的营业税不同。
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为企业,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从营业税的税基看,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从营业税的税率看,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目前是3.5%),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计算。2019年营业税的最低税率为7%;主要城市税率为14%-17%;一些城市高达19%。
五、 中德税收协定
德国目前是我国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欧盟成员国中与我国相互投资最多的国家。中德两国最早是于1985年6月10日在德国波恩签署了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与德国财政部自2007年开始对现行协定进行重谈,修订原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双方经过多轮艰苦谈判,最终就新协定文本所有条款达成了一致。
新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所得。新协定与1985年在德国波恩签订的税收协定相比,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调整和明确: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时间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的期限从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更改为183天。
新协定将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股份的股息预提税税率由旧协定的10%降低到5%。
新协定将德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进行间接抵免的条件,由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提高到20%;同时,将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德国居民公司的股息予以从德国税基中免除的条件由拥有该中国公司至少10%的股份比例提高到25%。
此外,旧协定规定:对德国居民从中国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在中国缴纳的税款,无论实际缴纳的税额多少,都允许其按照股息总额的10%以及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进行抵免。新协定取消了这一优惠,德国居民只能根据其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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