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计税基础不变。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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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不适用于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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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未来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形式的时候是否要对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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