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我都在上海出差,至于具体事务,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所以……谢律师,我拒绝回答。”似乎察觉到吴国文之前提的那些要求是在我的示意下给她挖下的坑,李芷兰回答我时声音冰冷,像是藏了一根刺。
“原告是否还要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进行补充发言?”看到现场暂时沉默了下来,法官询问我们说。
“没有补充。”面对白律师密不透风的质证意见和李芷兰天衣无缝的回答,我摇了摇头说。
“下面出示第三份证据,监控视频录像,证明被告2020年10月16日凌晨2点23分,出现在本市的城市之光公寓楼里,并且与一名女性存在亲密举动。”就在吴国文的脸色再度变得难看起来的时候,我站起来摁住手上的投影仪开关,一边打开法庭的投影仪,一边陈述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目的。
在我把话说完后,法庭里的投影幕布开始出现光亮。之后,光亮转变为淡淡的图像,再过一两秒的时间,淡淡的图像渐渐变得清晰起来。
图像变清晰后,可以看到右下角显示的时间——2020年10月16日2时22分。随着时间慢慢推进,幕布上出现李芷兰牵着一名女生的画面,在两人一同走到一个房间的门口时,突然停住脚步拥吻在了一起。
整个拥吻的过程持续了两分多钟。之后,和李芷兰一起的女生拿出钥匙打开房门,把手搭在李芷兰的腰上和她一起走进了房间。
“吴国文,你找人跟踪我?!”画面播放到最后,李芷兰一拳用力地敲打在桌上,咬着牙满脸通红地对吴国文嘶吼道。
“我反对,监控录像只拍摄到两人的侧面和背影,没有人脸的正面特写。而且,摄像头的距离较远画面也比较模糊,无法证实画面里的人就是被告。”轻轻拍了拍李芷兰的肩膀,白律师站起来发表质证意见说。
“在我刚才播放录像的时候,被告的第一反应是原告找人跟踪了她。由此,可以推定画面里的场景是真实发生在被告身上的,画面里穿着淡绿色长裙的女人,就是被告本人!”我迅速地站起身,用食指指住李芷兰的脸,语气坚定地反驳白律师说。
听到我的话,李芷兰紧咬嘴唇鼓起眼睛恶狠狠地瞪住我,并当着我的面用力地撕扯着手里的纸巾。而坐在她旁边的白律师则脸色苍白,没有再针对我的反驳提出新的意见。
“下面出示第四份证据,现场录音,证明被告2020年10月18日凌晨1点53分,在上述视频显示的公寓房间里,与他人发生某种不可描述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出轨。”第三份证据的举证完成后,我拿着录音笔站起来,用拇指按住录音笔的播放键说。
在我按住播放键只有两三秒的时间后,法庭里开始传出污浊不堪的呻吟声。那些声音传出不到两秒,年轻的女法官就立刻示意我暂停录音的播放。
“如果被告不承认上述录音是被告发出的,我方将提出声纹鉴定申请。”我放下录音笔,看向李芷兰用双手紧紧捂住的脸说。
“我反对,该份证据是原告未经当事人同意偷录的,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获得的证据,该证据是非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采纳。”这一次,白律师在李芷兰有所反应前就起身迅速反驳我说。
白律师发表完质证意见后,我再次拿起录音笔,往前倒退了几秒重新按住了播放键。
这一次,录音笔中传出了两个男人对话的声音。对话中,一个男人提出了录音的要求,另一个男人随后表示同意。之后,俩人的对话开始围绕在一桩生意的交易细节上。
不过,在两人对谈的过程中,李芷兰呻吟和叫喊的声音却突兀地传了过来,并在两人中断谈话后变得越发的明显和大声。
“很遗憾,这段录音不是为了确认被告出轨而在被告的房间里偷录的,而是被告楼上的住户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在取得对方的同意后合法录制的。只不过……被告的声音稍微大了点,所以才被一并录了进来。”我按住了录音笔的暂停键,看着白律师的眼睛对她说。
面对我的解释,白律师站起来还想反驳。不过,她张嘴盯着我有两三秒的时间,最终什么也没说,只是脸色苍白地坐下了下来。
“以上……是原告的所有证据,原告的证据举证完毕……”说话时,我再次打开手机屏幕,想要确认那份迟到的关键证据是否有了眉目。不过,手机屏幕依然给了我一个否定的回答。最终,我只能向法庭声明所有证据举证完毕。
“现在由被告方举证。”我刚结束举证,法官就看向李芷兰,向她们作出指示说。
“被告方没有证据出示……”面对法官的指示,白律师迅速作出了回应。从她说话的语气和脸上的表情,我可以判断出她此时的情绪十分的低落。
“原告,你们在诉状中主张被告存在出轨、同居的情形。从你们刚才所举的证据,你们是否确认被告出轨、同居的对象是女性?”询问这个问题时,法官没有看向我们,而是低头看着桌上的材料。
“是的,是女性。”我站起来回答法官说。
“原告,你们在诉状上主张被告存在出轨、同居行为的时间,分别是2020年3月30日、4月16日、4月26日等十段长短不一的时间。是吗?”法官继续询问我们说。
“是的,以上十段时间均与被告声称的出差时间一致。”我回答法官说。
“被告,在上述十段时间里,你是否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出轨、同居的情形?”法官把询问对象改为李芷兰说。
“没有,被告庭上说的都是假话,这些时间我都在外地出差,没有和别人出轨!被告打算和我离婚,是因为……”庭审到这一步,李芷兰的嘴唇已经没有了血色,不过她还是强撑着打算彻底否认自己出轨的事实。
“赢了。”看到李芷兰到了这一刻还在否认出轨的事实,即使缺少最关键的那份证据,但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我还是确信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赢面。
“法官,被告庭审时遭受较大刺激,情绪很不稳定。所以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被告在原告主张的十段时间里,只有10月16号和10月18号这两天,因为情绪低落和醉酒等的原因,出现一些越界行为。其他时间,被告一直严格遵守夫妻的忠实义务,没有其他越界行为。”就在李芷兰一头撞进死胡同的时候,白律师又迅速地振作起来,站起来替她解释说。
“被告,你是否同意你的代理人的说法。”白律师发言完毕后,法官继续询问李芷兰。
“同……同意……”面对法官的这个问题,李芷兰一时间没能作出决定。最后在与白律师进行一番私下沟通后,她才极不情愿地回答法官说。
“也就是说,被告主张出轨行为只发生在10月16日和10月18日两天,其余时间段均在正常出差?”法官继续询问。
“并不是,被告的出轨只发生在10月18日的凌晨,16日被告并未出轨,其与女性友人亲吻后只是回到房间各自休息。至于其他时间段,被告均在外地正常出差。”似乎重新找回了状态,白律师流利地回答法官说。
面对白律师的回答,法官用手托着下巴像在思考什么。最终,她像是放弃一般结束了询问,并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安排我方先行发言。
“从我方提供的监控视频和现场录音,足以证实被告2020年10月15日至20日存在出轨。被告10月12日在网上购买用于出轨的物品,与其10月15日至20日出轨、同居的事实形成对应关系。此外,被告在15日至20日的六天时间里,向原告宣称其在上海出差。
在本案当中,被告首次宣称出差的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之后宣称的出差时间分别为4月16日、4月26日、5月18日等。结合本案的第一份证据,可以发现被告购买特殊物品的时间分别为4月12日、4月23日、5月13日等。
被告每次购买特殊物品的时间均在其宣称的出差时间之前,加上被告无法解释这些物品的其他用途,因此可以推断被告从2020年3月30日首次与他人同居后,为寻求刺激,陆续从网上购买用于出轨的特殊物品,并在到货后以出差为借口,与他人在外同居。
综上,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存在重大过错,严重违背夫妻的忠实义务。因此法院应判决准予原告吴国文和被告李芷兰离婚。”
辩论阶段,我向法庭陈述了我的观点——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李芷兰存在婚内同居的情形,符合应当离婚的理由,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我反对,原告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在2020年10月16号和18号两天出现越界行为,而且被告16号凌晨是因为过量饮酒,神志不清才与他人亲吻,而且亲吻对象是同性,严格来说这一行为并不属于出轨。
被告18号凌晨虽然与他人发生关系,但这也是因为被告过量饮酒导致神志不清才发生的,被告事后已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保证以后饮酒时保持克制,并不再与其他女性友人保持亲密联系。
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只有过一次出轨,该行为不等同于同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离婚的情形。此外,经过这次事件,被告也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痛改前非,所以希望法官能给被告一次机会,让被告能有机会挽救其维系了六年的婚姻和感情。”针对我的辩论意见,白律师立刻发表反驳意见说。
“如果事实真的如同被告代理人所言,被告只有过一次出轨行为,那么被告从2020年4月12日开始,在网上分九次购买了十五件用于出轨的特殊物品又该如何解释?”我反问白律师说。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