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男方
一男子与一女子结婚,两人去公证处,把男方父母的一套房子公证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结婚不久后,两人闹离婚。这个时候,男方急了。于是,男子与父母伪造了债务,大意是,男子从父母那里购买了房子,那么,这个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好像就是这个举动,对男方分割财产造成了不利的证据。
在许多案例中,男女双方谈恋爱,男方给女方的钱,在分手后,女方要返还全部或一部分。因为那个著名的论断说了,谈恋爱是以婚姻为基础,如果婚姻不成,那么,谈的这个恋爱就不受保护,赠送的钱也就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酌情返还全部或一部分。
在很多案例中,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加了名并不等于平分。也有案例,女方在男方房产中加名之后,提出分手或离婚,并没有分到任何一部分房产,也就是说,并没有在加了名的房产中分到任何一分钱。
所以说,在这个案例中,男方伪造债务,完全是多此一举。因为婚前财产始终是婚前财产,即使进行了公证,但在判决只,法律会依据情况,对女方少分或不分。而在这个事件中,男方为了万无一失,而伪造债务的行为,却是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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