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最高法院《、、、民商事、、、》有6条有关适当性流程的细则,对发行人和销售人有更高要求。
资料:《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募集机构:基金管理人、有资质的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分类一:
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投资者分类二: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
有交叉: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和一些特殊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自然人和一般法人机构经过认定,成为专业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设计风险测评问卷,并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对待区别: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对普通投资者要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为什么有“办法”:
投资品种增多,有市场适当性义务不明确而导致风险错配的现象发生;
市场还不成熟,有助于加强对市场创新的监管;
保护中小投资者;
“办法”的定位:
《办法》以严格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制定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履职要求,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成熟资本市场建立适当性制度遵循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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