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选择:租佃合同
框架梳理:在对“合同”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前,作者讨论了“地主-农民”合同的最简单的四种形态。在介绍张五常关于土地合同的研究成果同时(张五常博士论文),作者指出张五常以个人发现你态度解释亚洲地区如此普遍的“分成合同”是不成功的。因此,巴泽尔提出自己的一个解释:由于监督土地肥力的变化非常困难,地主和农户倾向于接受“分成合同”。
一.分成合同及张五常的贡献
(一)经济学家关于分成合同的认识
1.税收分析:因为存在税收,应税商品的卖者面临的需求低于消费者的需求;由于需求的变化,征税时的市场均衡数量将小于没有税收时的数量。因此,税收使得资源配置发生扭曲:在税收情况下商品的边际价值高于其成本;扩大生产将带来净收益,而税收变成了阻止这一受益实现的阻碍。
2.分成合同的低效率是财富攫取问题的一种具体表现;这一问题早已被人们认识,且得到了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经济学家认为,税收分析可直接应用于分成合同。
(二)张五常关于分成合同的研究成果
张五常认为将税收分析直接应用于分成合同是有缺陷的。他利用在中国观察实际情况,对分成租佃理论进行了经验性的验证,提出了几个与此相关的观点:
第一,分成制有相当长的历史,因此不可能是无效率的。
第二,与科斯定理相一致,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分成合同将与其他合同形式一样,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因为订约者可以无成本的增加合同规定并监督其实施,从而消除所有无效率的现象。
第三,为增加科斯理论的经验,张五常清楚说明,达到效率所必须的一些规定(具体包括固定的土地规模、其他投入的必须水平,以及对许可种植的谷物品种的限制)已经包含在分寸之中。
张五常进一步指出,风险厌恶可能是分成租佃盛行的原因。因为在分成租佃下,地主和佃农将分担产量及其价值变化无常的风险。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巴泽尔反驳张五常关于风险厌恶的解释
作者认为张五常对所谓分成合同扭曲资源配置观点的批评是正确的,但是其关于风险厌恶的解释却是有问题的。作者认为:
首先,对风险的态度只是一个嗜好问题。
然后,个人如何面对风险也取决于个人的其他行动及其行动的风险,而这个我们往往无法获知。
另外,即使假设人们对风险的嗜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风险厌恶变成可观察变量的函数扔,但这仍然不足以解释分成制度。
最后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分成制本身并不是分担风险的好办法。分成合同的确可以把土地产出的谷物在缔约双方之间进行分配,但是仍有其他可以消除风险分配变动性的方式。在无交易费用的假定下,风险分担不会增加成本,因此可以付诸实行;然而,在现实中交易是有费用的,这就使得某些风险分担难以实现。在交易有费用的时候,所有的合同形式都是有成本的,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分成合同,不仅是因为它对风险的影响,而且因为交易费用的某些性质。另外当交易有费用时,也可能选择其他合同形式,而不管它们有风险。
二.土地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之间的三种合作方法
在土地和劳动的总量给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地块的某种规模分配能使总产出量实现最大化。为实现这种收益,生产要素拥有者必须相互签订合同,在此我们将考虑两个所有者据以合作的,并维持所有权形式的三种方法。
(一)理论:假设土地和劳动保持不变
1.工资合同
假设土地是完全均质的,并且不可改变,那么在工资合同下,一方面,很难把工人的努力程度,对产量变化的影响从随机因素的影响中区分出来;另一方面,工人是要受监督的,但在监督成本很高的情况下,工人会想尽办法来偷懒。由于偷懒似乎对工资合同的工人更有吸引力,因此最后他们可能会失去这个工资合同,即被解雇。所以,工资支付要根据预期的偷懒进行调整,这样工人将更加努力的工作以得到更多工资,因为工人多付出一单位的努力成本要低于这份努力所带来的产量增加的价值。
但是,实施这种安排的成本要超过它所产生的收益,所以在此处,工资合同下的资源分配并不是最优的。
2.租佃合同
通过租地与土地所有者合作的佃农,对土地使用支付固定的租金。由于土地是不变的,因此佃农的报酬就是他们自身努力的函数;随机波动因素以及佃农自身的努力,可能导致实际产量不同于预期产量。
3.分成合同 分成合同下的佃农只保留一部分而全部非边际产量,虽然此处偷懒的激励不如在工资合同下强烈,但仍然也会由相同的因素引发偷懒,所以对工资合同的讨论依然适用于分成合同。
(二)实际:土地和劳动并非均质
在现实世界中,土地和劳动都不会是均质的,因此这三种合同形式都存在效率问题。但是在成本与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一种合同安排只要成本和价值的差异能被观察到,就不能认为是无效率的。况且实际上,并非所有的这种差异都能经济的消除,因此此处讨论差异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在缩减这种差异引发的成本及产生的收益变化时,资源是如何配置的。
三.要素变化性的影响
每块土地在其自然特征以及公共设施等特征方面各有不同,因此若想对这些特征的影响作出准确估计,需要对每一小块土地都做出度量。但是全面度量既不准确,成本又高,并且实际上有些特征根本无法度量。所以,合同并不能明确规定交易的所有属性,他们只能明示交易的某些具体属性,并暗示由普通法律维护的其他属性。
作者假设合同是由竞争决定的,且普遍流行起来的正是能最大化(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净收益的合同;因此由于边际不同,帕雷托最优的条件遭到破坏,从而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无效率。
四.限制损失的方法
没有规定又可以变化的属性就会成为无偿属性。根据假定,要直接避免无偿属性所带来的损失成本太高,但是这种损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加以控制。
(一)改变合同中过度利用或供应不足属性的规定
具体以这几种措施为例:
1.地主强制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可选的或额外的限制。比如规定佃农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要素以代替免费的土壤养分,以此进一步降低养分的需求弹性和需求。
2.规定与免费属性商品替代品的价格。因此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一些免费属性商品的替代品往往免费提供。
3.调整合同期限。比如,合同期限越长,佃农对固定生产资料的浪费越少,以极力补偿消耗带来的资产贬值。
(二)使用一个完全不同的合同
改变合同形式,以使该合同直接控制第一个合同中未被控制的属性。比如土地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可以英亩为基本单位交易租金合同,或者选择以劳动时间为交易单位选择工资合同,这取决于哪种合同引起的总损失最小,也就是说通过合作可以最大化净收益。例如,在土地属性难以被度量或监督利用条件下,工资合同更易被采纳。
五.分成合同的优缺点
若不考虑分成制,租金合同和工资合同没法对比,因此,作者要研究分成合同。
(一)优点:以更大比例缩减无谓损失
工资合同中,由于监督不全面,偷懒工人可以获得一种无偿属性并避免受到惩罚;这样一来,好像工人要为更加努力所带来的产量增加量,支付100%的税收。固定租金合同下。地主似乎要为合同期内产生收益的土地改良缴纳100%的税收,同时佃农在土壤自然肥力上得到100%的补偿。在税收扭曲的分析中,税收(或补贴)所产生的扭曲是按税率(或补贴率)的平方上升的。将其应用到分成合同中可知,就税收额外努力而言,由100%将至工人的分成比例;就土地维护费用而言,100%的税收降至地主的分成比例。因此50对50的分成安排可能把源自每一个属性的扭曲,降至100%的税收时的1/4水平(但这个比例并不适用于补贴属性,即仍然会有100%的补贴水平)。所以税收扭曲的这个二次关系,能够把分成合同下的总负担降至其他两种合同所产生的负担水平之下。
(二)缺点
1. 增大扭曲边际成本
分成租佃合同居于固定租金合同和工资合同中间,在实行分成制时,土地所有者和佃农都成了剩余索取者,因为不管产出是多少,每一方都能获得一部分产出作为报酬,同时,每一方都能由于偷懒而获得好处。因此在分成合同下,扭曲的边际成本相当于其他两种合同的扭曲边际成本总和。
2. 分成合同下,产出的界定和监督,可能要比其他合同形式下消耗更多资源。
六.独占所有权的成本
独占所有权安排不存在当劳动和土地不被同一个人所有时产生的合同问题,但独占所有权安排容易发生两类交易费用:它们都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拥有全部投入而产生的。
第一类成本产生的原因是,生产性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形式,不可能完全与产生最高产出的人力技能的所有权形式相匹配。
第二类成本出现的原因是,当一个人独占并利用所有的生产性投入时,所产生的专业化损失。因为一个人拥有两种资产时,就不可能像两个人拥有两种资产那样,有利于专业化。
七.两个推论
第一个:转种新作物的地主角较维持已经种过旧作物的地主,更愿意向佃农提供工资合同。因为如果地主提供租金合同,佃农可能会怀疑地主夸大了其土地种植新作物的生产能力,要求的地租过高。而在工资合同下,地主支付固定工资并承担了新作物的全部风险,就不存在租金合同下的怀疑问题。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确定一块土地是否适合种植新作物的成本将降低,会导致固定租金合同在其以前受欢迎的地方再次兴起。
第二个:在不知晓工人的能力及态度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不愿向新来的工人支付市场现行的工资,并且对这种新来工人的需求也可能很低。这样一来,新来的工人可能通过选择作为固定租金的佃农来经营土地的方式,为其产出进行担保。因此可以预期愿意作为交纳固定地租的新农业工人,要相对多于既有的农业工人。但是,同样随着新农业工人在这一区域逐渐被地主熟悉,这一趋势可望翻转。
八.结论
第一,通过合作,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可以提高他们资产的价值,因为总产出要大于他们单独经营时的产出。
第二,劳动和土地都不是均质的,它们各自不同属性的水平也都有变化。有些属性可以直接加以控制;难以直接控制的属性,可以通过固定数量和变动价格来间接控制。最大化过程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影响产出净价值的一方,通常拥有单个属性的控制权。
心得感想:
1.由于本书中有许多经济学知识,写清楚每个点难以再像《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着》那样进行比较简单的概述,所以现在有些控制不住字数。
2.租佃合同中佃农向地主支付固定资金的行为,可以说就是我国农村土地有偿使用的反映,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放活土地经营权一环。在现在地主阶级已经被消灭的中国,我认为,此举相当于土地经营者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缴纳固定租金,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本可能被闲置的那部分土地资源属性得到利用,以实现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的利益最大化,和土地无谓损失最小化。
3.我国农村实际早都出现了以劳动时间为交易单位的工资合同,比如,在作物收获时节,农户可以雇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收割机等用用机械,按天为提供机械的一方结算工资。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农业生产环节的脱离可能更有利于工资合同,理论上分成合同作为之间的过渡变得具有吸引力,但实际上,由于分成合同需要额外产出界定监督费用,这就涉及到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问题,所以分成合同往往会被跳过去,而农户土地入股农业企业分红的举措目前也尚未被我国农民普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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