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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2023-04-27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4-26 23:20 被阅读0次


    命题陷阱]本案的关键信息是票据被法院做出了除权判决,所以票据已经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临海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无其他的法律关系,故三者对丙公司不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但是刘某和丙公司存在民事买卖关系,刘某应当承担向丙公司付款的民事责任。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A、C项正确,B项错误;

            《票据法》第14条第1款:“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实施过伪造签章的行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毕竟刘某和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丙公司已经交货给了刘某,按此买卖合同刘某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法律义务,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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