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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2019-01-03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1-03 23:42 被阅读7次

    【审判规则】 

    行政机关多次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期限延期申请,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同意拆迁延期批复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者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即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规范性文件内容或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争议焦点】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能否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对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否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审判规则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由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一并请求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由此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请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行政相对人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其中,行政相对人的正当理由包括行政相对人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虽然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但是行政机关从未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其是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请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以住建委做出的拆迁期限延期批复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批复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请求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上文分析,因拆迁期限延期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认为该批复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行政相对人不知道或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该批复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因此,行政相对人对住建委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时,可以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或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住建委作出的批复依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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