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周某入职市区某新开业酒店,担任餐饮部经理,月工资5000元且由酒店包吃包住。可他只上了一天班,次日酒店即因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隐患且经要求整顿仍不符合要求,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由于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经酒店提出并与他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面对他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酒店却断然拒绝,理由是他只上过一天班,索要补偿不合理。请问: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案例解析:
酒店的理由不成立,周某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仅提到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便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没有将合同已经履行的时间长短作为任何附加条件。本案中,周某与酒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后,虽然他只上了一天班,但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酒店由于自身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隐患而导致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与他这一天的工作并没有任何牵连。酒店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他协商后,他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即具备了上述规定的可以获取经济补偿的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酒店必须依据与周某所签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向他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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