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坏账准备(★★★)
知识点二: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不含税的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持有期间
(1)持有期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到期计提利息,实际发放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2)收到支付价款中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相反】
出售
借:其他货币资金 【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净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相反】
投资收益 (差额)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卖出价-买入价>0
(1)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月末贷方有余额,则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卖出价-买入价<0 (1)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2)年末仍为负数,不得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知识点三:存货(★★★)
计入存货成本
内容
采购成本
购买价款
发票上列明的价款;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相关费用
①装卸费、保险费、搬运费、包装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②运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0%可以抵扣;
③仓储费
相关税金
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附加税
加工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见第四篇)
其他成本
知识点四:计划成本(★★★)
1.原材料
事项
会计处理
在计划成本法下,材料无论是否验收入库,都要先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以反映所购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倒挤,可能在贷方)
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如果材料已到、发票账单未到
与实际成本法一样,月末暂估入账,下月冲回
发出材料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可能在借方)
当月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重点)
【重点考查的五个数据】
(1)材料成本差异率=
×100%
(2)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3)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发出的计划成本×(1+材料成本差异率)
(4)结存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结存的计划成本×差异率
(5)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结存的计划成本×(1+材料成本差异率)
2.委托加工物资
情形
账务处理
(1)发出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等(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2)支付加工费用、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
收回后直接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4)加工完验收入库
【提示】最后验收入库物资科目归属问题:
库存商品—×商品/原材料—×半成品
周转材料—×量具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3.库存商品
具体内容
(1)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
(2)发出展览的商品;
(3)寄存在外的商品;
(4)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
(5)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
【提示】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产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而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验收入库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发出商品
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结转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知识点五: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价款
①发票上列明的价款;②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相关费用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提示】专业人员服务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内部员工的培训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等),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相关税金
①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等
【提示】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情形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
(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购入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动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
第13个月: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自营
工程
账务处理
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
(如生产线、机器设备等)
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
(如厂房、仓库等)
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60%)
—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人员工资等)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出包工程
会计处理
支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列报】在建工程项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提示】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原价-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预计净残值
影响折旧的因素
内容
(1)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预计净残值
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提示】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按月对所有(除下列情形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时间范围
①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②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空间范围
除以下情况,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⑥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提示1】未使用、不需用、大修理、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要提折旧。
【提示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贷:固定资产清理
保险赔偿等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处置状态
清理净损失
清理净收益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置损失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属于正常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列报】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
知识点六: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计入当期损益
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展览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达到预定用途后发生的费用
分录
借: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内部开发
会计处理
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
(或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的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研发完成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使用寿命有限
①应进行摊销
②时间:应当自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
③方法: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
【提示1】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提示2】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④通常其残值视为零
使用寿命不确定
不应摊销,每年减值测试
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出售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或借方)
知识点七:应付职工薪酬(★★★)
1.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核算
计提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拥有房屋等资产无偿供职工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累计折旧
租赁住房等资产无偿供职工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
向职工发放自产产品为福利(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如有)
贷:库存商品
【对比】向职工发放外购商品为福利(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知识点八:应交税费(★★★)
1.应交税费
通过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不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提示1】在本项目列示的非税款或非本企业缴纳的税款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教育费附加
(3)矿产资源补偿费
【提示2】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耕地占用税
借: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
(2)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契税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4)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
业务
账务处理
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售价+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
借:库存商品等(含进口环节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知识点九:留存收益(★★★)
盈余公积
法定
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任意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盈余公积
情形
账务处理
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补亏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提示1】最终转入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提示2】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用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盈余公积
贷:应付股利
未分配利润
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顺序
账务处理
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知识点十:营业收入(★★★)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核算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代垫运费
借:应收账款(含税)
贷:银行存款
(2)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账务处理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
未发生纳税义务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后符合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1)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情形
典型案例
处理原则
会计处理
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
理发
在提供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3月份开始安装5月份完工
劳务完成时再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相关的劳务成本
(1)在为提供劳务发生有关支出时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2)待安装完成确认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该项劳务总成本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补偿情况
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
按照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收入小于成本产生亏损)
按照能够得到部分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只结转成本产生亏损)
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一般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结转提供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周转材料
知识点十一: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税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一般企业)
税金及附加(房地产企业)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购买印花税票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本科目后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知识点十二:销售费用(★★★)
项目
具体内容
售前
展览费和广告费等
售中
保险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等
【提示】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应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
售后
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等
销售机构
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特殊事项
委托方的手续费
知识点十三: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项目
具体内容
筹建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
【提示】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
管理部门
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以及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工会经费、董事会费
特殊事项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
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提示】企业内部研发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先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研究阶段的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也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车间和管理部分的)
【提示】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知识点十四:财务费用(★★★)
项目
具体内容
利息
加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汇兑
汇兑损益
手续费
开具承兑汇票手续费等
现金折扣
企业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
知识点十五: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倒挤)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在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可能在借方)
知识点十六: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总结】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
分配方法
优点
缺点
适用情况
直接分配法
分配一次,计算简单
分配结果不够准确
适用于辅助生产内部相互提供服务不多、直接分配对产品成本影响不大的情况
交互分配法
提高了分配的正确性
增加了分配工作量
——
计划成本分配法
方便成本考核和分析,分清各单位经济责任
成本分配不够准确
适用于辅助生产劳务或产品计划单位成本比较准确的企业
顺序分配法
——
——
适用于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受益程度有明显顺序的企业
代数分配法
分配结果最正确
计算工作比较复杂
适用于已经实现电算化企业
知识点十七: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归集和分配(★★)
1.废品损失的核算
废品损失
内容
包括
(1)不可修复废品损失;(2)可修复废品损失
不包括
(1)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
(2)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
(3)实行“三包”企业在产品出售后发现的废品
不可修复废品损失
发生不可修复的废品成本
借:废品损失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收回残料的价值和应收的赔款
借:原材料/其他应收款
贷:废品损失
结转废品净损失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废品损失
可修复废品损失
可修复废品损失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
借:废品损失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收回残料的价值和应收的赔款
借:原材料/其他应收款
贷:废品损失
结转废品净损失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废品损失
不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所耗实际生产成本-残料价值和赔款
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修复费用(不包括返修前的生产费用)-残料价值和赔款
2.停工损失的核算
分类
停工类型
处理原则
正常停工
季节性停工、正常生产周期内的修理期间的停工、计划内减产停工等
计入产品成本
非正常停工
原材料或工具等短缺停工、设备故障停工、电力中断停工、自然灾害停工等
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1】不满1个工作日的停工,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提示2】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增设“停工损失”科目,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停工损失”项目。
【提示3】“停工损失”科目月末无余额。
停工期内发生、应列作停工损失的费用
借:停工损失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应由过失单位及过失人员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停工损失
期末,将停工净损失从该科目贷方转出
属于自然灾害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停工损失
应由本月产品成本负担的部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停工损失
【提示1】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不设立“停工损失”科目,直接反映在“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
【提示2】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
【提示3】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知识点十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重点】约当产量比例法计算公式①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
【提示1】原材料投入方式
材料在开始生产时一次投入
按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数量比例进行分配,不必计算约当产量
材料陆续投入
计算约当产量
2019初级经济法考点归纳
知识点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年龄条件
辨认自己行为能力
性质
完全
≥18周岁
无障碍
成年人
≥16周岁,劳动收入
无障碍
未成年人
限制
8周岁~18周岁
——
未成年人
≥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
成年人
无
<8周岁
——
未成年人
≥18周岁
不能辨认
成年人
8周岁~18周岁
不能辨认
未成年人
知识点二:法的形式的判断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特别行政区的法
①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②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章
部门规章
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②依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政府规章
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三:诉讼管辖
一、不同纠纷解决的管辖权综合问题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劳动仲裁
不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①级别管辖
②地域管辖(一般、特殊、专属、协议、共同)
①条条管辖
②条块管辖
③自我管辖
①级别管辖
②地域管辖
①合同履行地
②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特殊地域管辖的辨别
项目
具体规定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运输合同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项目
具体规定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知识点四:票据承兑与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支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本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最长2个月
知识点五: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一)传统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代销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商品移转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自产委托加工购买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③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自产委托加工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项目
具体规定
无偿提供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转让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知识点六: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
项目
具体规定
基本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入
包括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两项条件) ④符合条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
折扣销售
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旧换新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注意:金银首饰例外
还本销售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购销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项目
具体规定
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注意: ①不得扣减存款利息支出
②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①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
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航空运输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意: 此处应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相区分
旅游服务
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知识点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比较项目
增值税
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分期收款
①合同约定当天
②无合同或无约定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当天
委托代销
①收到代销清单当天
②收到货款当天
③未收到清单或货款,发出满180日当天
应税消费品
视同销售自产自用
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委托加工
受托方加工劳务纳税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营改增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 日期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租赁服务
★预收款方式,取得预收款当天
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知识点八: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一般销售货物收入
结合前述的内容掌握
特殊收入确认
商业折扣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特殊收入确认
销售折让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注意: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三项经费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借款费用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③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④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公益捐赠
间接捐赠
必须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
扣除比例
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可扣除
②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广告宣传费
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企业
①化妆品制造或销售②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
保险企业
①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②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提取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项目
不得扣除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知识点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征所得税。
二、税率
执行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年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为居民个人的“年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收入×(1-20%)
(3)稿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70%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二)费用扣除
每人每年扣除限额为“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专项扣除
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专项附加扣除:教育住房大病赡养
1.子女教育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主体
法定监护人
子女类型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准予扣除的教育类型
学前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
(全日制)
①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②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③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扣除方式
①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②经父母“约定”,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提示】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继续教育
要点
具体规定
准予扣除类型
学历(学位)教育
①高中教育 ②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职业教育
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①学历(学位)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补充1】入学的当月至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补充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②职业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 大病医疗扣除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范围
在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当年)
扣除标准
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提示1】仅此一处为“据实限额扣除”,其他均为定额扣除
【提示2】“大病”不具有特定性,只看钱数
扣除主体
①纳税人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 ②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扣除凭证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范围
①谁买房:纳税人本人OR配偶 ②贷款类型:商业贷款OR公积金贷款
③房屋类型:“住房”+“首套” ④扣除对象: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
偿还贷款期间,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提示】具体扣除方式一年内不得变更
时间
①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②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20年)
5.住房租金扣除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范围
①“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其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租金支出
③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中“均无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
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其他城市
每年11000元(每月1100元)
扣除标准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的其他城市
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扣除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范围
赡养“60岁”以上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提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扣除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支出,统一按照定额扣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提示】夫妻双方分别扣除
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五)其他扣除
(1)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2)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知识点十:印花税征税范围
税目
特殊规定
合同
买卖
①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贴花
②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
借款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链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租赁
经营租赁
①既包括动产租赁,又包括不动产租赁
②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融资租赁
——
承揽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
建设工程
①勘察、设计、建筑、安装
②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
技术
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②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不涉及“权属”转移)
③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保管
①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
②非规范化的合同,可按结算单贴花
仓储
——
财产保险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 【提示】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性质
★强调产权权属转移,其主体发生变更
不动产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
②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移书据
股权
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
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
权利、许可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证券交易
(股票)
①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国务院批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③(单向征)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受让方不征
【链接】非上市“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知识点十一:税款征收措施
措施
适用情形
措施
责令缴纳
①纳税期限之前,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③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④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⑤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税款后;
超过规定纳税期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提示】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知识点十二: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受案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必经复议
(先复议,后起诉)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税款征收措施
加收滞纳金
知识点十三:劳动合同订立
项目
具体规定
订立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1个月内
①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③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①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②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满一年
①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②视为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知识点十四:试用期
项目
具体规定
试用同一人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十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项目
具体规定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补偿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计算标准≤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提示】对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知识点十六:工伤的认定
项目
具体规定
应当认定
工作时间内
工作场所内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③患职业病的
工作时间外
工作场所内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内
工作场所外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作时间外
工作场所外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认定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认定
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者吸毒③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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