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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作者: 吴相茂 | 来源:发表于2016-07-12 10:57 被阅读0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生育津贴;同时也可以推导出女职工享有正常工资的结论。如此是否意味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同时领取二者?各地有各地的具体做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17条第2款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因此,广东省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只能享有生育津贴。

    那么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因为存在“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故需要确定“职工原工资标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PS:《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定“产假工资”的内容,其第5条第2款规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外,还补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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