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造福百姓,但是存在一些违法现象。补偿协议签订是否就意味可以强拆?
即使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离,如果逾期未搬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即被征地人违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并且责令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在拒不交出土地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并无直接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职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现有的法律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因此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而从征收补偿协议这一类行政协议的本质上来看,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因此针对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法院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定。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被征收房屋,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履行催告程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主体、程序合法,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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