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电话录音的质证。真实性不予以认可,无法确认通话人的身份。对于新提交的证据,需要新的答辩期限。
2.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亦不予以认可。
3.QQ,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核实相关人员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文标题: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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