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作者: 乐通_2008 | 来源:发表于2018-07-24 07:51 被阅读0次

    1.对于电话录音的质证。真实性不予以认可,无法确认通话人的身份。对于新提交的证据,需要新的答辩期限。

    2.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亦不予以认可。

    3.QQ,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核实相关人员真实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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