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0205】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 220 万元卖给乙,乙首付 100 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 120 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 220 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 100 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 120 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 120 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 100 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 100 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 120 万元未遂并罚
解析:
ABCD项:《刑法》第 22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合同诈骗 100 万元显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既遂,而另外120 万属于未遂。对于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数额型财产犯罪,理论上确实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成立总体的未遂,即 220 万元的未遂;有的认为仅认定为 100 万元既遂,另外的120 万不用考虑;还有其他不同的观点。为了统一认识,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100 万(既遂)、120 万(未遂)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一量刑幅度,根据该解释规定,应以合同诈骗 100 万既遂论处,当然,另外的 120 万元(未遂)作为情节加以考虑。所以,ACD项错误,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我自己感觉刑法我学的太半懵半懂了,重点在于只听了课吧,没有去细看复习。
!!!这的调整自己的学习策略,一定要记得及时复习功课,感觉自己有个臭毛病,不喜欢复习预习。
之后的专业课,法考课,必须花10分钟到半小时来复习一遍。
明天开始行政法!注意及时做题调整,然后重点攻民法了,笔记加做题(主要集中在APP上以及民法分节练习!)
!!!总结 复习
总结 复习
总结 复习
重要的事要给自己多说几遍
然后记得明天开始要打卡流利阅读了!
改制后企业股东集体决定隐匿清算财产构成妨害清算罪
【审判规则】
在国有企业改制清算的过程中,改制后的公司股东实施隐匿清算财产的行为时,已经并非该国有企业员工。且隐匿的财产经改制后公司部分股东集体决定,应用于改制后公司的业务支出,参与决定隐匿财产的公司股东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和客观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而应认定为妨害清算罪。
【争议焦点】
在国有企业改制清算的过程中,改制后的公司股东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对企业资产评估进行虚假记载的方式,以企业名义直接将隐匿的财产用于改制后公司的业务支出,该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清算罪。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在啤酒厂清算过程中,改制后相王公司的部分股东李X成、韩X田、周X云、胡X艳四人,经济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对啤酒厂资产评估进行虚假记载的方式,以单位名义直接将隐匿的财产用于相王公司业务支出。其四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已经并非国有企业员工,且隐匿的财产并未归四人所有,因此,四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四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而应当认定为妨害清算罪。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逃税罪。本案中,经李X成、韩X田同意相王公司采取做两套账、少列收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且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相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董事长李X成、经理韩X田系逃税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案发后相王公司积极补缴部分逃缴的税款,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李X成、韩X田应以逃税罪、妨害清算罪两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今天学的票据法:虽然感觉老师进程很慢,但感觉她的基础可以打很牢啊,就票据的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 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以及义务主体(主债务人——付款人),次债务人——清偿人。
等等这些基本概念术语,一定要反复熟悉,其实你最后处理问题时,不就是按当事人之间各有的权利义务去处理吗。
然后我真的好喜欢国公老师,真的,想考这个的研诶,我想先好好学学国公,看看国际法方面的书,简直觉得他的观念,学习方法深得我心啊。
下午保险法,感觉是一些学过的知识,但怎样把商法保险一块和民法合同结合起来,很重要啊,应该好好整理一次结构!
再强调一个事,习惯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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