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身份】
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
【案情简介】
位于杭州的张某与宣城市赵某系通过互联网相识,两人经历了一个月的网恋后,于2021年5月3日奔现并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已“老公”、“老婆”互称,且张某陆续购买iphone手机(价值10000元)、香奈儿背包(价值30000元)、卡地亚戒指(价值15000元)、宝格丽项链(价值18000元)、钻石手表(价值187000元)、钻石项链(价值168000元)送给赵某。双方于同年9月分手,分手后张某欲向赵某要回所赠之物,但被赵某拒绝。
张某认为其赠与赵某的财物均具有较高价值,应视为为结婚而赠与的,现双方分手,赵某应当全部返还。
赵某认为赠送礼物属于情侣间正常表达情感的一种常见方式,赠与物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只是为了表达感情,属于一般性赠与。且案涉物品均是节日送出,任杰不能证明案涉物品是彩礼,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且张某经常出入奢侈品展览,经常购买奢侈品,日常消费较高,赠送十几万的礼物也无非是一顿饭钱。相对于其消费能力,赠与物不属于价值较大。故赵某不应返还所赠之物。
【裁判结论】
经法院判决,赵某返还张某钻石手表(价值188000元)及钻石项链(168000元)。
【争议焦点】
1,赵某是否应该返还张某所赠之物?
2,如果赵某返还财物,应该返还多少?
【要点解析】
在恋爱过程中的男女互赠礼物行为,要区分是为促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还是附带希望结婚的附条件赠与。
1,本案中,张某赠与财物暗含将来结婚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且所赠之物均具有较高价值,属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经分手,赵某应当返还张某所赠钻石手表及钻石项链。
2,张某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及奢侈品专柜,其消费水平超过了一般的消费水准,故张某赠与赵某的iphone手机、香奈儿背包、卡地亚戒指、宝格丽项链认定为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且赵某在恋爱中亦有付出,故在双方分手后不应当再主张予以返还。
【律师点评】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互赠礼物行为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为前提的赠与。以上两种赠与行为具体区分如下:
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馈赠,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2,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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