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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分手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分手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 温村Kyle | 来源:发表于2017-06-21 15:44 被阅读812次
    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分手还能要回来吗?




    恋人在热恋期为了表达浓情蜜意,会出手阔绰地赠送对方"豪礼",如为爱人购买金银珠宝,名表豪车等,希望增进双方感情,为步入婚姻殿堂创造条件。然而一旦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豪赠"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引发诉讼的导火索,近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返回还财产纠纷案件。

    50岁的原告王军通过婚恋网站与35岁的被告王琪相识,相互印象良好。此后两人相互交往,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以"老公","老婆"互称,王琪陪同王军见过王军父母及家人,王军也见过王琪的亲属,两人共同出席朋友聚会,感情甚是甜蜜。2015年6月份,王琪告知王军她怀孕了,提出想购买一辆车,方便自己出行。王军欣然同意并陪同我琪去看车。王琪看中了一辆宝马320型轿车,王军为此支付购车款近30万元,汽车登记在王琪名下。谁知在同年7月底时,王琪告知王军其不慎流产了,。双方后来虽仍继续交往,但关系逐渐疏远,感情逐渐冷淡,直至最后分手。王军提出为王琪出资购买宝马轿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现在王琪已不在与其继续交往,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王琪应返回其全部购车款。王琪则认为该车系双方在恋爱时王军的赠与行为,王军无权再要回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恋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彼此存在登记结婚,共结连理的共同愿望。原告王军在此背景下出资为报告购买车辆,是以两人以后共同生活为基础,且价值较大,不同于一般恋爱情侣之间的个人物品的相互赠与。从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及车辆价值综合判断,该购买的车辆具有彩礼的性质,而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原告王军因婚约出资购车,但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被告王琪应对王军购买的出资酌情予以返还。综合社会伦理和车辆现有价值,酌定被告王琪返还原告王军购车款7万元,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王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释法: 彩礼与一般意义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是一种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給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一规定是基于传统习俗和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而赠与是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行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王军与王琪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相互交往,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出资购买轿车,价值较大,故法院作为彩礼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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