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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继承和组合

第十四章 继承和组合

作者: 意不适 | 来源:发表于2017-03-27 13:21 被阅读0次

    简介:代码重用机制:组合(composition)与继承(inheritance)

    14.1 组合语法

    访问嵌入对象(子对象)的成员函数只需要再一次的成员选择。

    14.2 继承语法

    在类的左括号前,加一个冒号和基类的名字,对于多个基类,用逗号分开。

    14.3 构造函数的初始化表达式表

    如果没有显示的进行伪构造函数的调用,初始化是不会执行的。

    14.4 组合和继承的联合

    只有通过继承才能重现定义它的函数。而对于成员对象,只能操作这个对象的公共接口,而不能重新定义它。

    构造是从类层次的最根处开始,而在每一层,首先会调用基类构造函数,然后调用成员对象构造函数。调用析构函数则严格按照构造函数相反的次序。

    14.5 名字隐藏

    14.6 非自动继承的函数

    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不能被继承,必须为每一个特定的派生类分别创建。

    operator= 也不能被继承。

    继承和静态成员函数(静态成员函数与非静态成员函数的共同点):
    1. 它们均可以被继承到派生类中
    2. 如果我们重新定义了一个 静态成员,所有在基类中的其他重载函数会被隐藏
    3. 如果我们改变了基类中一个函数的特征,所有使用该函数名字的基类版本都将会被隐藏

    14.7 组合与继承的选择

    组合通常是希望新类内部具有已存在类的功能时使用,而不是希望已存在了类作为它的接口。

    14.8 protected

    protected:就这个类的用户而言,它是private的,但它可以被从这个类继承来的任何类使用。

    14.9 运算符的重载和继承

    14.10 多重继承

    14.11 渐曾式开发

    14.12 向上类型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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