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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阴婚中的法律问题

配阴婚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 小薛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23-11-19 23:14 被阅读0次

    引言

    11月15日,山东冠县16岁女孩小丹(化名)疑轻生后被养父母以6.6万元配阴婚事件一经媒体曝光,迅速在网络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小丹生父孙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养父母涉嫌虐待罪、(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要求追究养父母的法律责任。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一、什么是配阴婚?

    配阴魂是一种封建陋习,通常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通过请神婆、法师等方式,让死者的灵魂与另一个未婚亡灵进行“匹配”,以完成死者的婚姻大事。

    二、配阴婚所涉及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1.如果实施盗窃尸体的行为用于配阴婚的,可能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将被害人杀害予以配阴婚的,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2016年3月,刑满出狱的马某得知在陕西神木县有一户村民想要购买一具尸体来配阴婚,马某看准其中的发财机会后,四处寻找那些患有精神疾病的智力低下的女性。最后将目标锁定在庆阳市西峰区一名45岁的精神病女子身上。

    马某以“介绍对象”为理由,哄骗该女子的母亲,并给了该女子母亲2000元“彩礼”后,将该女子带至一废弃窑洞后,杀害该女子。随后把该女子的遗体送到了陕西神木县村民家中,获利3.5万元。

    尝到“甜头”的马某在2016年4月,以同样的手法如法炮制了另一起案件,将一名51岁的精神病女子杀害,准备将遗体以4.2万元卖给陕西省榆林的陈某给其父配阴婚时,在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

    2021年2月8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故意杀人犯马某执行了死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开头提到的案例中,小丹生父认为养父母涉嫌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这里我们需要对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出具体区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要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需要证明行为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遗弃的行为给被害人的生命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三、结语

    从道德层面看,配阴婚是一种封建迷信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违反了公序良俗。从法律层面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配阴婚虽本身无法被认定为某个具体的罪名,但是其衍生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比如盗窃尸体、尸骨、骨灰,拐卖妇女儿童,甚至可能引发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另外配阴婚其背后的黑色利益产业链也值得我们关注,有关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勾结?是否存在不法交易?

    大清都已经亡一百多年了,这种陋习为何死灰复燃,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个别地方观念仍未得到彻底转变。表面上看该行为是为了安抚逝者,但实际上则又何尝是为了生者所谓的面子与心理安慰。

      “听别人说,办完冥婚,这个家才好起来。”

      “一旦这儿那儿出了点事,大家都会联想到冥婚,是不是祖上还有人单着。”

    (以上是是上海大学黄景春教授在田野调查期间听到的原话。)

    民俗学家岳永逸先生在作品《灵验·磕头·传说:民众信仰的阴面与阳面》中曾这样写,“在日常生活中,科学与愚昧、巫术并不是敌对关系,而是手拉手、臂挽臂地为民众所用,谁能在实际生活中解决问题,他们就用谁”。

    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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