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
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为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其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不仅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更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性的要件,即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本质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其调整的范围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的4类适用:
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受人身损害的(1199)
动物园动物致害的(1248)
医疗机构的三种过错推定情形(1222)
侵权责任编第十章规定的建筑物和物件致损的
3.无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无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11类适用:
1类绝对无过错(无免责事由):
饲养危险动物致害的(1247)
10类相对无过错(有免责事由):
4类特殊的责任主体规定(第三章,你的小孩、保姆、员工、朋友)
监护人对无、限制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1188、1189)
用人单位对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191)
个人劳务关系(雇佣)中雇主对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1192)
帮工致损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2类物致损的(你家的狗和你家的房)
饲养一般动物致损的(1245)
建筑物等倒塌致损的(1252)
4类工业社会中产生的致损
产品责任(第四章)
机动车致损(第五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七章)
高度危险作业(第八章)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规定了五项侵权责任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分别是: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提供劳务方因第三方侵权,接受劳务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可能加害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侧重于举证的行为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二者关联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存在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在过错责任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应当由行为人加以证明。
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下,责任构成要件与过错侵权责任相同,但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要对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而加害人要对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上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方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法律有具体规定为前提,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方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如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其实并不存在完全意义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对部分特殊侵权行为,采用部分构成要件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无过错类型的侵权中,受损害方仍然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而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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