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气打架时。
一定不要说我打死你,打死你,如果说打死你,人真的被你打死了,你就是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可以说我打你,我打你,打你,你...
这样的话,人如果死了,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样的罪责是不一样的,但是也要根据事实情况来判断,比如人已经死了,你却不解气,还要拿刀捅起来没完。。。这样是不行的。。。重点在最后的量刑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可能有很多人知道正当防卫,却不知道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的客体是人,紧急避险的客体是物。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这个东西其实很难界定,有时候又很好界定。
比如打架这件事情:他打完你跑了,你不能追着他打回来,这样你就是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亦或者属于故意伤害。
今天看微博就看到,#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漳州#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就是刑法上说的因果关系,上学的时候学的很好的因果关系,现在忘却的差不多了。
这就是典型的根据因果关系来起诉的,画外音...
举个栗子:
A被你打了一拳,跑啊跑啊跑啊跑,前方就是悬崖,你还在后边猛追,但是你不想杀他,只想打两拳,这时,A没看清楚前方的路,失足摔下去了死了,死因是摔死的。
这,你就是故意杀人了,或者说是故事伤害致人死亡,总之人死了就是你的责任,这要看你当时的心态是否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了。
这样就比较好理解了吧。
这就是因果关系,你不追我,我就不会死,
咱们回来说说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件事情稍有不慎就会轻易入刑。
这个追小偷不算是正当防卫,只能算是见义勇为或者叫自助行为。
说说啥是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上学的时候,每每学习刑法的时候,老师讲的案列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存在着。
就像强奸这件事情:
怎么界定正当防卫?这就有点不好意思了。
插入式...
什么是插入式?
就是说,必须他将一样东西刚好要插进去的时候,必须要插进才算,不插进去,就算脱裤子,都不算哦。所以在强奸过程中的正当防卫真的是完全不利于女性。
枪击案过后呢?
过后当然不能打击报复罪犯,这样就算是时候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再次告诫女性,在你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如果你是清醒的,手边正好有剪刀或者刀,或者其他利器,何不妨让他的第三条腿永远的远离他呢...
如果是事后,就坚决不要打击报复了。
紧急避险: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这件事情就是说:
1.你看到前边有一个锅炉着火了(别问我你是怎么看见的,因为我只是找不到一个好的栗子了),这时,你旁边有件衣服,不知道是谁的,你拿起来赶紧的扑灭了锅炉的火,这就是紧急避险...
2.你被人追杀,旁边有辆摩托车,你骑着就跑了,这也是紧急避险....
衣服,车都是物体就是客体,紧急避险就是针对的是东西。
正当防卫的是面对的是犯罪的人,客体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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