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单位公共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给群众提供更大的便利,近日,根据枣庄市委、市政府安排,枣庄市档案局组织开展简化优化档案公共服务流程、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的工作,以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是结合我局实际,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枣庄市档案局(馆)保留了“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事项中所需要的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
二是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继续保留“档案利用服务”中市档案馆查阅利用中心的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只有盖章方能证明查约利用的档案出自档案馆,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是继续保持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为零的状态,规范各项行政权力,优化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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