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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补助金属于遗产吗?

死亡抚恤金、补助金属于遗产吗?

作者: 郑州王振江良承律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6-29 15:27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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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抚恤金、补助金属于遗产吗?

    【案例分享】

    7岁时,甲的父亲去世。两年后,甲的母亲乙与丙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乙、丙共同抚养甲长大成人。

    1991年,甲和妻子的女儿丁出生。

    2009年11月3日,甲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女儿丁随妻子生活。甲从原住所搬出,在父母乙、丙处共同居住生活。

    2014年3月31日,甲病逝。除乙、丙、丁外,甲无其他继承人。法院查明甲的遗留的财产有:

    1、甲名下银行存款6362.5元;

    2、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6770.76元;

    3、甲生前住院治疗用去的医药费个人缴费部分,还可报销8946.97元;

    4、甲工作单位给予的一次性抚恤金15440元,丧葬费8106元;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792.43元。

    甲病逝后,丁要求继承甲的遗产。但乙认为甲生前因患有癫痫病、高血压、脑梗塞、脑炎等疾病常住医院,而丁母女不但不给钱医治和照料,甚至还经常关上大门不准甲入屋,甲迫于无奈,为了治病遂于2009年11月份与丁的母亲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给丁的母亲,自己领取7万元财产分割补偿款,全部用于住院治病。住院治疗花费巨大,而甲每月工资仅1600元,因此甲根本就没有剩余的积蓄,最后还是向亲戚朋友借款70000元用于治病及办理丧事。现丁既然提出继承遗产,理所当然就要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另外甲生前,丁没有支付过分文生活费或医疗费,在甲住院治疗期间,丁亦没有履行女儿对父亲的赡养扶助义务,甚至连父亲的丧事也拒不参加,连一柱香都不肯奉上,如此不尽孝道的女儿根本就无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甲的遗产。

    【本案焦点】

    问题一、本案谁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规定,本案乙丙、丁都是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可以继承甲遗产。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不分少分遗产?

    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案的情况,丁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节,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乙提出丁在甲住院治疗期间未支付过分文医疗费,也没有尽到女儿对父亲的赡养扶助义务,那么丁是否应该少分或不分遗产呢?

    法律上讲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这个问题,乙应该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丁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事实。如通过举证证实乙的主张确实成立,那么法院就可以支持乙的主张,判决丁不分或少分遗产!

    问题三、哪些财产属于甲的遗产?

    乙、丙认为,丧葬费已应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甲的丧事由乙、丙料理,丁没有参与处理甲的后事,也没有出资,无权要求分配,对此法院予以认可。

    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虽然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但这是甲的近亲属应当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财产。丁作为甲的女儿,请求分割上述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除此以外,甲名下银行存款6362.5元、住房公积金16770.76元、医疗费用报销款8946.97元,都可以认定为甲的遗产。

    【法院裁判】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乙、丙、丁都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甲的遗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用报销款应由乙、丙、丁平均分配。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不属于甲的遗产,但乙、丙、丁作为甲的近亲属,也应当平均分配。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观点仅供学习参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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