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就向朋友孙强借了10万元钱,还给孙强写下一张借条,约定一年后还钱。但是半年以后孙强因公出国,出国前因为借款期限未到也就没有向王琦索要借款。
三年后孙强结束海外工作回国,便找到王琦索要借款,王琦就把10万元借款还给了孙强。但是王琦不久后通过一位律师朋友得知其实孙强回国时,自己所欠的孙强的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可以不用再还钱给孙强了。王琦知道真相后懊悔不已,于是找到孙强要求其把10万元钱退还回来,孙强认为这本来就是王琦应该归还自己的钱,不可能再退还给王琦。王琦不甘心,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强退钱。
那么法院会支持王琦的诉求吗?本来依照法律可以不用还的钱,一旦还了到底还能不能再要回来呢?
法律解析: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孙强回国时其债权就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此时王琦也可以不用归还孙强的5万元借款了。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自愿履行的,如果以不知道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王琦主动将借款还给孙强后,孙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此时王琦再反悔想要回借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王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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