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3个月)
3.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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