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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购置房产的法律要点

夫妻婚前购置房产的法律要点

作者: 62c4b25d9c30 | 来源:发表于2017-11-17 10:10 被阅读0次

     案例:小王系温州本地人,认识了安徽姑娘小许,小王觉得小许年轻漂亮,对她很有好感,很快两个人坠入爱河。虽然他们的恋爱遭到了小王父母的反对,但是终究抵不住儿子的坚持,最终同意他们在一起。后两人准备结婚,小王父母考虑到二人的经济能力,在他们婚前出首付给他们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屋,后结婚,在一起,继续归还银行的贷款。

             婚后,小王开设了一家鞋厂,小许在超市做收银员,她把每个月不多的收入拿出来贴补家用,家里的日常消费和孩子的成长费用都出自女方工资,男方则负责一心经营他的鞋厂,并且负责归还婚后的房屋贷款。后来鞋厂经营得有声有色,贷款很快就归还完毕了。小王也因为事业的成功,开始膨胀,经常在外面花天酒地,身边有很多女人在他周围出现。很快,小王向小许提出离婚,小许坚决不同意,小王起诉至法院。但因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半年后小王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在涉及按揭房屋的分割时候,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小王婚前个人财产,归小王个人所有,同时判决男方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按揭部分和增值的一半给小许。这让小许在遭受丈夫无情抛弃的同时,又遭受了另外一重的打击,离婚以后,她都没有地方可住,她认为双方结婚这么长时间,她为家里付出这么多,为什么多年以后,她会面临如此境界呢?

           张莉兰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得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婚前购置房屋,对一方的财产保护是非常有效的,当然对于另外一方来说,又是非常残忍的,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几年十几年甚至一辈子,这套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外一方还是会被扫地出门。婚前如何协议,才能平衡双方的利益,这块暂且不提,这次先重点提下,婚前购买房产一方的权益保障问题:

         第一点,如何购买才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另外一方一点权益都没有的情形)

        这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在婚前以全款方式购买房产,不是以按揭方式购买,且要注意得付清与房产相关的所有款项,包括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婚前签好房屋买卖合同,最好将产权证一并办理妥当,这是最稳妥的方式。如果涉及到房产的费用,不得不在婚后支付的,请不要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得用自己的婚前个人存款,还得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

          第二点,婚前以按揭购买住房,如果这种情形,也想让房产归一方所有,那得做到一点,婚后每个月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也都来自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父母的财产,而且得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款项不能与婚后的存款相混同。

         以上是婚前购买房屋的法律规定以及要点,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添加张莉兰律师微信或者拨打其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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