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渴望正义,但每个人心中的正义是不一样的。
不少人在评论别人的时候,头头是道,有理有据,但具体到自己的时候,可能恰恰是他评论别人的时候所不齿的。
还有的人,在这个问题上义正词严,到了另一个问题上,可能就狗苟蝇营。有的人可能有有时候道貌岸然,另一个时候就很是不堪。
每一个人心目中都有自己的原则,但这个世界有统一的原则。我们仍然可以对一个人的行为做出评论与判断。
虽然有人说“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一千个人可能会有几千个做事的原则,即使是相互矛盾的东西,可能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同时共存。
这就是社会现实。
正义这个词,不好有一个同意的定义,但是,对待不同的事情,一些底限性的东西,还是不能逾越的。这些不能逾越的东西,可能就是原则吧。
正是因为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我们很难对一个事情做出是否争议的判断。一个判决,一部分人认为是正义的,另一部分人可能不认为是正义的,甚至认为是非正义的。抽象的正义,如果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程序保障,无法取得多数人的认可。
今天某个事情,你为了迎合某一部分人的想法和主张,你去这样做,这部分人认为是正义的,而另一部分人的态度则会大相径庭。等到明天的时候,如果发生了同样的事情,而你上次迎合的人处在了事情的另一面,那这部分人不会再认为你主持了正义。但是,这部分人,会采用他们认为的方式,去努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你就会陷入矛盾境地。最终可能是谁闹得凶,你就将就了谁,你将就了谁,谁就会说你是正义的。
如果真的是这样,很显然,整个社会都会陷入混乱。陷入混乱的根本原因,就是你在主持正义的时候,并不是依据一套客观的、不能睡衣改变的、被别人所完全知晓的程序、条件、步骤去处理问题,而是基于你自己的同情、恻隐、怜悯,或者压力来决定对于公众有影响的案件。这是一个社会陷入混乱的开始。
有的国家的法治,好像就不是单纯地追求一种具体的正义,而是遵循一定的尽可能多的人都认可的大的程序,按照一些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则去操作,最后出来的结果,不管它是什么样子的,就认为这个事情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得到公正处理的事情,就体现了正义。
这种正义,比起追求个案正义、具体正义来说,显得更能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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