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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备考日志

会计中级备考日志

作者: 赵海蕊 | 来源:发表于2020-03-22 13:40 被阅读0次

    20200322

    检测:经济法客观题67道

    复习 知识点

    第二章

    一 股东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在非紧急情况下,股东应当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先找监事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式职务时应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股票发行必须同股同价

    2.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股份转让限制 发1上1离6  ≤25%(1000除外)

    5.可以收购公司股份

    减10  合6月 合并分立有异议 也是6个月 其他的都是2/3 10%  3年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 分立 决议持异议(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化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的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6.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化给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8.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必须盯死要超过10%)

    (3)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9.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三、公司财务会计

    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法定公积金依法强制提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权决定是否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积金转赠资本的,转赠后所留存得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7.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四.合并 分立 增减资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五.公司解散和清算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提示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提示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调整主体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

    不调整:

    (1)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2.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要约)

    招标人定标(承诺)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 地点 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3.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不得撤销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5.撤回要约是指根本就不让要约生效

    6.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给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7.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 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三.合同订立中的补充问题

    1.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3.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果没有签订确认书合同不成立)

    5.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支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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