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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蹭凉摔伤,谁之过

商场蹭凉摔伤,谁之过

作者: 北方原野斯夫 | 来源:发表于2024-11-01 23:42 被阅读0次

        老贾退休多年,生活无忧,一心养生,尤其酷爱快步行走的锻炼方式,一年四季几乎风雨无阻,带动了一大批人参与,提起步行锻炼养生老贾颇有心得。

        熟悉老贾的人都说他真绝,对他都非常佩服。原来呀,老贾之所以不惧严寒酷暑、冰霜风雨,每天都能进行快步走锻炼。是因为老贾有绝佳的场地,就是他居住的小区附近的一个大商场。

        在炎炎夏日,一般会在每天午后, 老贾都会带领几个老哥们,去商场蹭空调并快步走锻炼,这一天,午后商场凉风习习,老贾等几个老人照常在商场里辗转腾挪,快步行进,偶尔跟服务员或保安打声招呼,多半会熟不拘礼的说一声,“我们又来蹭空调啊”!随后嘻嘻哈哈快步走过。这天恰好保洁员刚擦洗完地面略有湿滑,加之几人走的急,老贾不小心一个趔趄,未能及时平稳身形,摔倒在地,无法起身。紧急送医,经诊断,腿部骨断筋伤,其他无碍。

        事后老贾认为是商场原因导致其受到伤害,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医药费等损失,商场负责人倍感无辜,双方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存在过失,遂判令商场赔偿老贾医药费、残疾补偿金若干。

        释法明理,法院之所以判令商场担责。是因为商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顾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如老贾这般也不例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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